「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將數位發展部納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及付費觀覽(含線上直播)的刑度與罰金,並將輔導教育改為較嚴重加害人應接受身心認知治療、增訂得延長治療時數的規定。提案理由是強化嚇阻持有與觀覽行為並降低再犯。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加重持有與付費觀覽的責任、補強主管機關分工,並透過身心治療減少再犯、維護兒少福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被害人、持有或付費觀覽的行為人、數位發展部等主管機關,以及輔導教育與治療執行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將數位發展部納入主管機關(第三條)、提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刑責(第三十九條)、調整付費觀覽含線上直播刑度與罰金(第四十四條)、輔導教育改身心認知治療並得延長(第五十一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援引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提高持有與觀覽刑責並改採身心治療可有效嚇阻並降低再犯;疑慮:刑度與其他版本的衡平、治療延長的評估與權益保障、行政與專業量能。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同一條例多案併行,請比較各版在持有、觀覽刑度與治療制度設計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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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17,2024-05-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為避免不特定兒童及少年之個人利益受侵害之危險,以達成防制、消弭以兒童或少年為性剝削對象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者之行為和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應再提高處罰及進行相關輔導教育,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數位發展部已成立運作,並監管全國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與傳播等數位產業發展、統籌數位治理與數位基礎建設及協助公私部門數位轉型等相關業務,故數位發展部應納入本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一,以趨健全。(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性剝削加害人常透過其持有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製品誘拐兒童或少年,使更多兒童及少年受害,另性剝削加害人間也常透過交換已持有之性剝削製品以獲得更多相關違法製品,同時促使性剝削製品之供需關係存續。二○○○年聯合國訂立之「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第三條(c)款即明確要求締約國將「製作、分銷、傳送、進口、出口、出售、銷售或擁有第二條所界定之兒童色情製品」納入刑法規範。故提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刑事責任,俾利有效嚇阻。(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三、國內線上直播觀看影音方式已屬普遍,而以收取費用供人觀看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與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行為相類似,爰對於此類行為,亦隨本法第三十九條修正,調整刑度為二年以下,並將最高罰金調升為六十萬,以提高嚇阻效果,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及其身心健全發展。(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中所謂輔導教育,僅為觀念或知識的認知教育,為減少再犯可能性、維護兒少福祉,爰比照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正第一項,針對較為嚴重之加害人應接受身心認知治療。為落實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之成效,增訂第二項,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屆滿前,經評估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延長輔導教育至多二十四小時。且參酌瑞典社會對兒少性剝削之探討經驗,卡羅林斯卡醫學院(Karolinska Institute)成立線上心理治療計畫,進行九週心理認知治療,協助犯罪行為人了解,學習控制自己的想法與行為,以免傷害孩童。(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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