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草案大幅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多條,包括提高拍攝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度與罰金,將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納入處罰,並增訂對判決有罪者建立公開搜尋系統(公布姓名、照片、違法事實),以及強化輔導教育與身心治療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回應兒少保護團體對現行刑度偏低、付費端難追究、再犯防治不足等訴求,並提供公開資料庫作為嚇阻與防範再犯的工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被害人、相關犯罪行為人(含付費觀看者)、更生人,以及主管機關與司法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加重拍攝製造刑度)、第三十八條(加重散布刑度)、第三十九條(加重持有刑度並調整輔導教育)、第四十四條(增訂付費觀看性影像處罰)、增訂第四十五條之二(建立公開搜尋系統)、修正第五十一條(強化輔導教育與身心治療及提高罰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全面提高刑度、付費觀看入法、建立公開資料庫可強化嚇阻與保護;疑慮:公布姓名照片與專屬搜尋系統可能引發隱私與更生權益爭議,刑度加重幅度是否相當亦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改動範圍最廣,尤其『公開搜尋系統』是它特有的設計,審查時常成焦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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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03,2024-05-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羅廷瑋、游顥、黃健豪等18人,有鑑於製造、散布及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犯行層出不窮,嚴重侵害兒少身體隱私、導致兒少身心創傷,顯見現行罰則無法彰顯保護兒少健康安全之立法宗旨。為嚇阻潛在犯罪、瓦解共犯結構,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保護兒少權益,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所衍生之危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拍攝、製造性剝削影像等不法行為仍層出不窮、難以根除,現行刑罰嚇阻力仍有提高之必要。為加強防制兒少遭性剝削、遏止兒少性影像散布等犯罪行為,針對拍攝、製造兒少色情,將刑度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最多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而拍攝、製造兒少色情,將刑度提高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提高至最多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而拍攝、製造兒少色情,罰金提高至最多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二、散布行為得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隨時瀏覽該兒少性剝削之影像、圖畫或語音等相關記錄,進而造成二度傷害。尤其數位科技發展、犯罪集團猖獗,散布者容易成為不法社群或平台的來源提供途徑之一。為嚇阻潛在犯罪、瓦解共犯結構,爰提高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少色情,將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將刑度提高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三、持有兒少性剝削影像之行為,使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保存該兒少色情,惟兒少性剝削之記錄將導致被害兒少創傷,亦不利其身心健全發展。持有兒少性影像及相關製品之現象所在多有,顯見現行法之罰則與兒少保護之意旨難以相符。配合第三十八條刑度之修正,爰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刑度提高至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罰金。另配合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刪除第二項有關「接受輔導教育」之規定,明定持有兒少性相關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行為人,除課予行政罰以外,亦須接受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四、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或性影像,等同鼓勵、間接促成兒少性剝削影像供需市場。現行條文僅規範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未納入付費觀看兒少性影像,若涉及購買觀看性影像之行為,恐無法以本條類推適用。爰明定付費觀看兒少性行為及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五、現有《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有針對加害人蒐集建立資料庫之相關法源,惟目前尚無針對兒少性剝削犯罪者建立資料庫,僅得於司法院判決書系統公開查閱之。爰明定違反本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統一建立專屬搜尋系統,以利加強犯罪之嚇阻,並防止他人再度受害之可能。(增訂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二)
六、基於「再犯預防」的思維模式,透過專業工作者企圖改變性犯罪者的認知、行為甚至人格狀態,藉以提升「自我控制」的程度,而達到「防止再犯」為終極性的價值目的。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對犯行者實施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另針對不接受及拒不完成時數者,罰鍰由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提高至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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