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草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主要參酌歐盟2011/93指令及德、奧、法等國立法,提高持有(第三十九條)與付費觀覽(第四十四條)兒少性影像的刑度至二年以下,並刪除拘役及單純科罰金的選項;同時將輔導教育擴及身心治療、心理輔導並增訂相關授權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使我國對持有與付費觀覽的處罰向歐洲國家標準靠攏,並透過身心治療強化再犯防治,回應兒少保護與矯治的訴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或付費觀覽兒少性影像者、兒少被害人,以及主管機關與司法、治療資源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九條(加重持有刑度至二年以下、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修正第四十四條(加重觀覽刑度至二年以下、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修正第五十一條(增訂身心治療、心理輔導)、修正第五十三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治療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標歐盟與歐洲各國加重持有與付費觀覽刑度、納入身心治療可提升嚇阻與矯治;疑慮:刪除較輕處罰選項是否影響個案量刑彈性、治療資源能否到位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大量引用歐盟與外國立法為依據,是比較法色彩最濃的版本之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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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03,2024-05-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洪孟楷、羅智強、羅廷瑋、許宇甄、林沛祥等22人,有鑑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自公布施行後,對於兒少性剝削之案件仍未減少,加上近年的南韓N號房事件以及稱之為臺版N號房之「創意私房」平台等仍猖獗,據此下載而持有兒少相關性影像者仍不在少數。顯見現行法對於持有、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行為之處罰仍屬過輕,難以達成嚇阻之效。另依現行規定僅施以刑罰及輔導教育,恐無法有效阻絕再犯,於必要時,宜再要求其接受身心治療或心理輔導,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本法第三十九條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修正時,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者科以刑罰。然依關於打擊兒童性虐待、性剝削和兒童色情製品的歐盟2011/93指令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獲取或持有兒童或少年之色情製品者,最重應處至少一年之有期徒刑。另參考歐洲各國法,如德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與奧地利刑法對於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色情刊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對習慣性近用或於線上通訊服務以付費方式換取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獲取或持有十五歲以下(即該國之性同意年齡)之未成年色情製品,更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七萬五千歐元罰金,規範皆更加嚴格。從而,參酌現行法第三十八條關於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規定,加重本條之刑度至二年以下,且刪除拘役及單純科以罰金之處罰。(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二、按關於打擊兒童性虐待、性剝削和兒童色情製品的歐盟指令2011/93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故意觀覽兒童色情表演之最高刑度應為至少二年之有期徒刑,或於已達兒童同意性行為之年齡時,至少一年之有期徒刑。按實務上多透過線上方式收取費用供人觀看兒少性交、猥褻行為,涉與人數眾多,不僅對受剝削者造成嚴重影響,亦是對相關行為之不當促進與鼓勵。參考同法第三十一條以下規定之刑度,爰加重刑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刪除拘役及單純科以罰金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三、依現行法,若犯製作、拍攝、散布與持有兒少性影像之罪,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僅需接受輔導教育。而系爭輔導教育,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僅涉及性剝削防治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對上述行為人難以達到犯罪防治之目的。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關於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規定,必要時,應令其接受身心治療、心理輔導。(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四、並因應第五十一條之修訂,增訂身心治療、心理輔導之對象、方式、內容等規定,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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