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針對性私密影像(性隱私侵犯)犯行,將「下載、持有、購買」偷拍外流影片,以及「以散布性私密影像為恐嚇」等行為明文入罪。提案理由指性暴力四法修正後相關案件仍頻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堵住下載、持有偷拍影片及以散布相要脅的處罰缺口,提案者認為有助保護被害人並透過提高刑度便利相關偵查。
主要影響對象
性私密影像犯罪的被害人與潛在加害人,以及檢警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三,將明知或可能為偷拍外流影片而下載、持有、購買者明定罰則;增訂第三百十九條之五,明定以威脅散布性私密影像之罪並提高刑度(涉通保法調取門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下載持有與威脅散布均為犯罪結構一環、應明定罰則並提高刑度以保護被害人;疑慮:「可能是偷拍」的認定門檻與持有罪的界線是否過寬,各方可能有不同看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刑事處罰範圍與主觀要件,建議留意持有罪界線與既有性暴力四法的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5-03,2024-05-0
交付審查2024-05-03,2024-05-0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8人,鑑於性隱私侵犯案件惡性重大,經性暴力四法修正後案件仍猖獗頻傳,為將持有、威脅等犯行明定入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今合法管道購買或下載合意拍攝之影片便利且充足,足以滿足國民情欲需求。明知是或可能是偷拍外流影片,而進行下載、持有和購買,實為犯罪結構中之一員,明定罰則。(第三百十九條之三)
二、以散布性私密影像為恐嚇,與一般恐嚇行為不同,因加害者原則上多已「實際擁有受害者之性私密影像」,實踐「散布」相當可行且容易,故對受害者之威脅更強,受害者承受之心理壓力更大,服從加害者可能性更高。且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檢察官只可對「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調取加害人通信紀錄。現一般恐嚇罪最重本刑僅2年,不足以保護被害人權益、確認加害者是否已實際進行散布。故明定威脅散布性私密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五)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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