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草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重點在引進更完整的治療處遇。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輔導教育期限定為三年以下,並於期間內評估是否需身心治療,拒不履行身心治療者處一年以下刑罰;再犯風險高者可送請強制治療,緩起訴確定者亦準用相關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強化對犯行者(含可能為戀童傾向者)的評估、治療與強制治療機制,回應降低再犯風險、保護兒少的訴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確定之犯行人、兒少被害人,以及司法、醫療與輔導治療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輔導教育與處遇相關條文,將輔導教育期限定為三年以下、增訂期間內評估身心治療必要、拒不履行身心治療者處一年以下刑罰、再犯風險高者得依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聲請強制治療、緩起訴確定者準用之。具體條次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比照性侵害防治導入身心治療與強制治療可降低再犯、緩起訴者準用更周延;疑慮:強制治療涉及人身自由與比例原則、評估與治療量能能否落實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重心在『治療處遇與強制治療』而非加重刑度,與多數加刑版本互補,可一併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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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05-03,2024-05-0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05-03,2024-05-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07-12,2024-07-1
三讀2024-07-12,2024-07-1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游顥、洪孟楷、徐巧芯等16人,有鑑於未成年人性影像氾濫嚴重,更有不肖人士創建網站散布,除影像內容外,更涉及兒童及少年之個人資料或社交帳戶資訊,故製作、散布或持有相關性行為影像者,已造成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潛在風險,現行條文雖有輔導教育之機制,然無論是與兒童及少年為性行為、拍攝、散布或持有觀看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均有可能係「戀童癖」或「非典型戀童癖」患者,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相關規定,針對有罪判決確定者評估是否需身心治療或強制治療等處遇,以防杜犯本法之人因未進行相應治療而導致日後再犯,另針對緩起訴確定者亦應比照進行身心治療之處遇方式,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散布或販賣兒童及少年性影像之行為日益嚴重,亦有網站除販賣性影像之外,另依據會員等級提供未成年人之社交帳號資訊,致使現實中之兒童及少年承擔潛在之人身安全風險,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人,依據研究指出可能係「戀童癖」或「非典型戀童癖」患者,而此類之人目前除刑責外,僅有四到五十小時之輔導教育,明顯難以矯治行為人之行為,而無法有效降低再犯風險。
二、爰此比照性侵害防治法之規定,將輔導教育期限定為三年以下,並應於輔導教育期限內評估受教育人是否有接受身心治療之必要,如評估後須進行身心治療,則轉而進行身心治療之相關程序,另針對拒不履行身心治療之行為人處以一年以下之刑罰。
三、於身心治療期間,經評估後如再犯風險仍高,則可送請檢察官依刑法九十一條之一聲請強制治療或檢具相關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命其強制治療。
四、犯前述之罪而遭緩起訴確定者,應準用輔導教育及身心治療之相關規定,以確保其行為已受矯正。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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