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認為現行黃牛須有實際出售既遂行為才能處罰、未遂無法可管,提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將兜售(意圖轉售營利)階段納入取締,並擴大規範藝文、運動、醫療、餐旅、休閒及商品等各類票券。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票券尚未售出的意圖轉售階段即予規範,並擴及多類票券,有助從源頭遏止黃牛、維護交易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各類票券的轉售者、代購業者、消費者及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新增「意圖轉售營利者」於未遂與既遂階段皆可處罰,並擴大規範藝文、運動、醫療、餐旅食宿、休閒及商品等票券。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未遂階段現行無法可管需補漏、應擴大票券種類;疑慮:意圖認定困難、可能波及正常代購或自用轉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重點在「未遂亦罰」,與其他僅擴大票券種類的版本不同,審查時可留意處罰時點的認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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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5-04-23
委員會審查2025-05-05
委員會發文2025-05-07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鑑於黃牛亂象充斥各個產業,嚴重影響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依據現行規定,黃牛要有既定出售票券之事實,達到轉售圖利既遂之行為,才會被處罰,若只是意圖轉售圖利,票券尚未賣出,轉售圖利未遂時,依現行法無法處罰,爰修正相關規定將兜售階段黃牛納入取締範圍,除擴大管理藝文票券、運動票券、醫療票券、餐旅食宿票券、各式休閒及商品票券等相關社會參與活動,並增加「意圖轉售營利者」,在未遂及既遂階段皆可規範及處罰,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查,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是指有既遂的行為才能加以處罰,若為意圖轉售,在轉售圖利尚未既遂前的未遂階段,現行條文無任何約束力。
二、無論是轉售平台亦或是代購業者,只要有「高價轉售牟取暴利或圖利、營利」行為皆同為黃牛,應加以規範及遏阻亂象。
三、爰修正相關規定將兜售階段黃牛納入取締範圍,擴大管理藝文票券、運動票券、醫療票券、餐旅食宿票券、各式休閒及商品票券等相關社會參與活動,並增加「意圖轉售營利者」,在未遂及既遂階段皆可規範及處罰,以正視聽。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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