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同為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四條,理由著重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族群主流化,主張需有行政院政務委員層級人員推動協調原民事務,並參酌相關運作模式將原民會族群委員改為無給職以精實組織。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提升推動原住民族法案與事務的層級與效能,回應原民權利法案進度與歧視事件,謀求全體原住民族福祉。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各族群、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委員,行政院相關層級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原文未提供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拉高原民事務協調層級、精實組織並聚焦轉型正義;疑慮:新增高層級人力的必要性與成本,以及無給職化是否影響族群參與,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法條有多個版本併陳時,重點常在主委與委員的產生方式與職務性質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