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項修法要調整「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4、6之一條,方向包括強化原民政策的統籌推動、因應憲法法庭身分認定判決可能使原住民人口增加而增設次級機關,以及比照國產署模式設置原住民族土地管理機關。提案指出原民會管理面積大但人力嚴重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期望強化原住民族政策的跨部會統合與執行量能、充實處理語言文化教育福利等事務的人力,並改善原住民族土地治理的編制不足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委員會的組織與人力、原住民族族人,以及涉及原住民族土地管理的相關權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4條及增訂第6條之一,涉及機關設置與職掌調整;細部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民事務範圍擴大且土地管理人力與國產署等相比明顯失衡,增設機關可落實轉型正義與實質保障;疑慮:組織擴編涉及預算與員額增加,新設單位的必要性、規模與權責界線需審慎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原住民族身分認定的憲法法庭判決相關,可一併了解判決對人口與業務量的預估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5-08-15,2025-08-1
交付審查2025-08-15,2025-08-1
案由
本院委員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牛煦庭、蘇清泉等19人,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與族群主流化,應為國家落實多元文化憲政承諾的核心目標。自《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以來,雖為制度立下根基,但實際推動進展緩慢,許多關鍵子法至今懸而未決,導致原住民族權益保障停滯,歧視事件層出不窮,政府橫向整合與高層推動明顯不足。面對如此困境,行政院亟需設置具政策統籌權限的政務委員層級人員,專責推動原民政策,以補強目前缺乏統合與執行力的制度斷點。另一方面,憲法法庭針對原住民族身分認定所作判決,預期將使原住民族人口倍增,原民事務將擴及語言、文化、教育、福利等多重面向,現行行政體系已難以負荷,亟需設置具專業與量能的次級機關因應。此外,在土地治理方面,原民會雖管理全國第二大面積國有土地,卻僅配置20餘人,與農業部、國產署編制相較極為失衡,形同對原住民族土地治理之忽視。故應比照國有財產署模式,設置土地管理次級機關,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政策的永續與有效推動。是以,修法設計應從政策推動、組織能量與制度正義三面補強,方能真正落實對原住民族的歷史承諾與實質保障,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