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主張原民會主委的產生應兼顧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權益,並將各族群代表委員改為無給職,另增訂施行日期。提案理由是現行法未明定主委身分,常由單一類別獨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使主委產生方式兼顧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提升委員的族群代表性。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委員會的主委與委員、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族群、原住民族事務推動。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主委、副主委產生)、第四條(委員聘用改無給職)及第七條(增訂施行日期),使主委產生兼顧山地與平地原住民並調整委員聘用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權益、避免單一類別獨占主委、改無給職以提升代表性;疑慮:以山地平地分類安排主委,與部分主張取消該分類的意見方向相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原民會組織法修正案、原住民分類修憲案立場互有異同,可並列比較不同提案的取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