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主張原民會主委的產生應兼顧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權益,並將各族群代表委員改為無給職,另增訂施行日期。提案理由是現行法未明定主委身分,常由單一類別獨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使主委產生方式兼顧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提升委員的族群代表性。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委員會的主委與委員、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族群、原住民族事務推動。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主委、副主委產生)、第四條(委員聘用改無給職)及第七條(增訂施行日期),使主委產生兼顧山地與平地原住民並調整委員聘用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兼顧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權益、避免單一類別獨占主委、改無給職以提升代表性;疑慮:以山地平地分類安排主委,與部分主張取消該分類的意見方向相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會期另一原民會組織法修正案、原住民分類修憲案立場互有異同,可並列比較不同提案的取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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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10-25,2024-10-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0-25,2024-10-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1-29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06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13,2024-12-1
三讀2024-12-13,2024-12-1
黨團協商2024-11-06
黨團協商2024-11-28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高金素梅、盧縣一、林倩綺等18人,為使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兼顧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同法第四條明定:「(第一項)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二、現行法未明定主任委員應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擔任,以至於經常發生主任委員僅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獨占,而無法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又現行第四條明定各族群代表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惟近年聘用之委員較具政治性,未具族群代表性,宜改為無給職。因此,爰提案修正上開規定。
三、為明確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增訂第七條第二項。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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