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主張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的各族群代表委員應改為「無給職」,以精實組織。提案理由是近年聘用委員偏政治性任命、未具族群代表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使原民會委員回歸族群代表性、精實組織並更有效推動原住民族事務。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委員與組織運作、各原住民族群、原住民族事務推動。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及第四條有關委員產生與聘用的規定,將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的各族群代表委員調整為無給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政治性任命、精實組織、回歸族群代表性;疑慮:無給職可能影響委員參與意願與專業投入,代表性問題未必因此解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與同會期另一原民會組織法修正案方向相關,可一併對照不同提案對「主委產生方式」的主張。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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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4-10-25,2024-10-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4-10-25,2024-10-2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1-29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06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4-12-13,2024-12-1
三讀2024-12-13,2024-12-1
黨團協商2024-11-06
黨團協商2024-11-28
案由
本院委員黃仁、林倩綺、盧縣一等29人,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屬政治任命之性質,但如果任官前並無地方基層官員或民代之歷練,恐未能有效掌握原住民族人的需求外,更無法於原住民族人事務推動及問題解決。尤其第四條規定各族群代表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但近年聘用之委員卻以政治性任命,未具有族群代表性,因此應改為無給職,以精實組織並致力於更有效推動原住民族人相關事務,以謀求全體原住民族人的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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