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提案修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主張重製、付費購買或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皆屬犯罪鏈一環,現行罰則過輕,並擬要求網路業者24小時內移除、授權主管機關限制接取重大犯罪網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速移除網路上的兒少性剝削影像、自源頭遏止犯罪,並補足重製、付費觀覽等行為態樣與提高刑度。
主要影響對象
兒少被害人、行為人、網路通訊業者,以及主管機關與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8條(業者24小時移除、限制接取)、第36、38、39條(提高刑度、納入重製、加重付費觀覽購買與散布個資)、第40條及新增第40條之1(網路誘拐獨立入罪)、第44條(付費觀覽加重)、第51條(提高輔導教育時數);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即時保護兒少被害人、補足犯罪鏈漏洞、反映國際立法趨勢;疑慮:業者移除義務與限制接取的可行性、對資訊自由的影響須衡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網路業者義務的條文,可留意執行細節與罰則是否同步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鑑於重製、支付對價購買或觀覽兒少性剝削影像,皆屬兒少性剝削犯罪鏈之一環,然本法現行犯罪樣態未臻完善,且罰則過輕,難以達到遏阻犯罪之效。且針對有犯罪事實之網頁,主管機關即時限制接取力道不足,恐難達立即保護兒少之效。為避免兒少性剝削常態化、自源頭遏止犯罪,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進一步保障兒少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利即時保護及協助兒少被害者,儘速移除被散布之性剝削影像,爰明定相關網路通訊業者應於知悉相關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先行移除該資訊;且情節重大之犯罪網頁,授權主管機關可將其限制接取。(修正條文第八條)
二、為有效嚇阻犯行,針對拍攝、製造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影像或物品者,提高刑度,以遏止兒少性剝削之犯罪。(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三、散布及販賣兒少性剝削影像為傷害兒少之重大犯罪是國際立法趨勢,為反映犯罪嚴重性及遏止犯行,爰加重本條刑度,並納入重製之犯罪樣態,且針對支付對價觀覽或購買、散布被害人個資者,加重其刑。(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四、參酌國際經驗,為保護兒少,應將網路誘拐視為一種有別於性剝削的獨立犯罪,並確實將網路誘拐的過程與意圖入罪。(修正條文第四十條、新增條文第四十條之一)
五、無正當理由觀覽兒少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支付對價者,已成為兒少性剝削過程中之一環,故配合第三十九條刑度之提高,提高刑責。(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六、提高輔導教育最低時數,明定未完成者可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落實教育協助防制。(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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