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現行規定僅要求雇主於勞動契約終止時應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但不包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提案擬將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義務一併納入保障,以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遭非自願解僱的勞工可更順利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便於申請失業給付,減少透過主管機關代發的時間與行政成本。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遭非自願離職、需申請失業給付的勞工,以及負有開立證明義務的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將雇主應勞工請求發給之證明由「服務證明書」擴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使後者同受保障(並涉及第七十九條罰則適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現行法漏洞、保障勞工請領失業給付權益;疑慮:非自願離職事由認定可能引發勞資爭議,雇主義務與罰則範圍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留意「非自願離職」認定標準是否一併明確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牛煦庭、游顥、羅廷瑋等18人,有鑑於現行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取得服務證明書之權益,並訂有罰則,惟並不保障勞工於解僱,勞工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之權益,導致遭非自願解僱勞工申請失業給付等文件相當不易,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針對勞工獲取雇主發放服務證明書基本權益,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三項訂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實務上勞雇關係結束多非相善相和,勞工於勞動契約終止後欲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僅有發給服務證明書義務,並無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義務,常有雇主藉故拒發或無視勞工之要求作為勞雇糾紛報復之用,導致勞工還需經過勞動主管機關調查後代發,使勞工曠日費時又徒生行政機關作業成本,且與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相違背。
三、根據現行勞動基準法第十九條僅適用於服務證明書,實務上並不包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當勞工遭解僱後,需持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失業給付,服務證明書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開立人皆為雇主,若雇主故意不發給勞工證明書,都會致使勞工權益受損,現行法規僅保護勞工取得服務證明書之權益,卻未保護勞工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權益,實為法條文環境變遷之疏漏,應修法補正。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勞動基準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