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將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並增訂受僱未滿六個月者,產假期間工資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半數。提案理由為改善生育率與人口負成長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對受僱女性勞工延長產假休養期;對雇主而言,受僱未滿六個月者的工資負擔設有按比例調整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僱女性勞工(特別是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及其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產假由八星期延長為十二星期,並增訂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工資得按比例減少、但不得低於半數。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齊國際產假標準、保障母體休養;疑慮:產假工資按年資差別發給是否對年輕勞工不利、是否影響其生育意願或就業選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同為延長產假至十二週,本案與其他版本差別在工資發給的年資門檻設計,宜對照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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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5-27
委員會審查2024-05-29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游顥、牛煦庭、陳菁徽、徐巧芯等20人,鑑於我國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一、人口數連年負成長,嚴重影響國家發展所需勞動力、兵源、生產力及學校生源不足,儼然成為國安問題,政府應積極謀議提高國內婦女生育意願,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並增訂受僱滿六個月婦女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工資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使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60年來,我國出生人口概況:民國50年42萬254人,民國70年41萬2,779人,民國100年遽降為26萬354人,去(112)年135,571人,由前述數據顯示,我國出生率嚴重遞減之問題已極度嚴峻,迫切需要改善;也顯現我國少子化問題至少已存在20年,雖然政府陸續推出相關政策因應,成效似乎仍未見彰顯,生育率仍每況愈下且賡續遞減。
二、綜觀世界各國有關產假規定至少都有十週以上,日本、新加玻、澳洲產假皆在十四週以上,國際勞工組織亦建議勞工產假最低標準為十四週,反觀我國產假僅八週,顯然不符合世界潮流,也對國內生育環境不友善。另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此規定恐使甫投入職場之年輕婦女,因擔心收入減損而計畫延後生育計畫,或如意外懷孕將因此選擇人工流產。
三、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擬修正將現行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保障僱傭雙方可協調討論之空間,讓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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