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要求私立學校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比照公立學校(第十五條)標準保障。提案理由指部分私校以招生不佳或財務為由刪減該加給,認為恐違背加給原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的學術研究加給,使其待遇與公立學校趨於一致,減少校方因財務或招生因素任意調整的空間。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私立學校教師及私立學校經營者,間接涉及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明定私立學校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應比照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私校教師權益、避免加給遭非教學因素刪減、落實尊師重道立法目的;疑慮:可能增加私校人事成本、限縮學校因應招生與財務的調整彈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待遇加給類修法影響面分散在各校,建議對照公私校現行加給制度一起看更清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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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林思銘、黃健豪、林沛祥等16人,鑑於近年來私立學校常因招生不佳或健全財務為由刪減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惟該加給依條例規定係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即政府基於尊師重道精神、教師身負教育重任及教學工作繁重,所給予之工作津貼。如以非教學品質或效能為由調整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恐違背立法目的。爰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私立學校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應比照第十五條規定,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私立學校常以招生不佳或健全財務為由,刪減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如高雄市某私立醫專每年註冊率都達九成以上,卻扣減教師四成加給;桃園市某私立高中學術研究費視招生量打折,招生滿三百人打六折;雲林縣某私立科技大學學術研究費調整四成,以穩健校務發展;台中市某私立高中為健全整體財務收支,調整教師研究費,以六成計支等。
二、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明確定義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即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故私立學校如以招生或財務,而非以教學品質、教學效能或班級經營為由,調整教師學術研究加給,恐將違背此一立法目的。鑑於目前大多數私立學校均刪減學術研究加給,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已形同具文,為避免教師權益受損,私立學校教師之學術研究加給應與公立學校一致。爰此,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權益,爰提案修正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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