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新增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處罰以金錢或對價取得兒少性影像者,並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經評估得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處罰付費取得性影像的需求端、切斷拍攝製造者的金錢來源,並從心理疾病層面導正具戀童傾向者以減少再犯。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被害人、以對價取得兒少性影像者,以及司法與身心治療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處罰以金錢或對價取得兒少性影像者);修正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並新增第四項(增列經評估得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價取得較單純持有更嚴重、應處罰並輔以治療以根本減少再犯;疑慮:身心治療的科學依據與執行配套、新增罪責的明確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其他同會期版本內容高度相近,可比較條文措辭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近年網路上出現部分網站或論壇,要求行為人以金錢或其他性影像之對價方式,始得取得其他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而以金錢或其他對價方式取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行為樣態較單純持有更為嚴重,提供相關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行為人金錢來源,使其犯罪規模擴大,造成更多兒童或少年受害,爰增列處罰以金錢或對價關係取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行為人,藉以杜絕性剝削產業鏈,減少兒童或少年受害。(新增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二、原先條文僅規範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然部分行為人可能是因先天性認知失調,僅對兒童或少年產生性慾,即俗稱的「戀童癖」,面對這樣的心理疾病,僅接受輔導教育是無法從根本上阻止行為人再犯,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對兒童或少年之性犯罪。爰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增列經評估得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以減少行為人再犯之可能性。(修正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新增第五十一條第四項)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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