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針對「犯罪組織成員透過組織犯罪進行加重詐欺」的情形加重處罰。立法說明指出,現行司法實務常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使科刑無法反映這類犯行的較高惡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讓組織型詐欺的量刑更貼近其危害,強化打擊組織犯罪結合詐欺的成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組織型詐欺的行為人、被害人及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加重組織犯罪成員進行加重詐欺之處罰(原文未附具體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組織犯罪結合加重詐欺惡性更高,現行從一重處斷無法適切反映;疑慮:與既有競合及組織犯罪法制的銜接、加重要件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聚焦「組織犯罪+加重詐欺」的競合處理,與單純提高刑度的版本切入點不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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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5-16
委員會審查2024-05-27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犯罪組織之成員透過組織犯罪進行加重詐欺之犯罪型態,不僅日益猖獗,更已造成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危害,導致許多被害人家破人亡,現行法之解釋適用卻無法有效抑制,在涉及犯罪組織成員透過組織犯罪進行加重詐欺之犯行時,雖然其所造成之實際危害以及行為之罪質與可非難性,均較加重詐欺罪及組織犯罪為高,惟在我國現行司法實務上,法院卻往往透過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僅從一重處斷,致使法院最後之科刑根本無法適切反映此種惡性重大之犯罪行為。為有效打擊透過組織犯罪進行加重詐欺之犯行,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增設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加重此種犯罪型態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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