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加重對付費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性影像等物品者的罰責,增訂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者亦須輔導教育並提高時數,並明定修法後持續持有或觀覽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提高購買者刑責、補足輔導教育對象與時數,並使修法前持有者於修法後仍持有時適用新法,回應外界對個案輕判的關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被害人、付費觀覽或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以及司法與輔導教育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四條(加重付費觀覽罰責)、第五十一條(增訂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須輔導教育並增加時數)、第五十三條之一(明定修法後仍持有或觀覽者適用修正後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購買者應視為共犯加重、輔導時數偏低應提高、修法前舊規定不符社會期待;疑慮:以個案推動加重是否妥適、新舊法銜接是否牴觸不溯及既往原則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舊法適用的銜接條文常成爭點,可留意審查時法律見解的攻防。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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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洪孟楷、廖偉翔等20人,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過輕且定義不明,並讓不肖人士認為有利可圖,故購買者應視為共犯加重處罰。另針對違反本條例部分條文須進行輔導教育者,略有不足且時數偏低,應予以提高。再者,第五十三條之一針對修法前無故持有或以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裁罰時適用修法前較輕之規定,不符社會期待,實須修正。綜上所述,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以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性影像、圖畫、語音及相關物品者之罰責,及增訂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者亦須施以輔導教育,同時增加輔導教育時數,以確保輔導成效,並明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後,仍持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其處罰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針對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罰則過輕且定義不明,並讓不肖人士認為有利可圖,故購買者應視為共犯加重處罰。
二、另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者,行為實屬偏差,亦有實施輔導教育之必要,且現行實施輔導教育時數僅規定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顯有不足,實須提高,以確實達到輔導教育導正之效。
三、近期發生知名人士曾購買並持有七部兒少性影像,然其僅被判2年緩起訴及120萬元,並寫1,200字之悔過書,即因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五十三條之一」規定,於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法前,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或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裁罰時適用修正施行前罰則較輕之規定,不符社會之期待,實有修正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為免更多兒少遭受性剝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加重以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性影像、圖畫、語音及相關物品者之罰責,及增訂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十條者亦須施以輔導教育,同時增加輔導教育時數,以確保輔導成效,並明定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修正後,仍持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或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其處罰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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