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國民黨籍委員提出,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新增第五十一條之一,加重拍攝製造、散布及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度,並增列偵審中自白、供出影像來源以查獲其他正共犯者得減刑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以加重刑罰嚇阻拍攝、販賣、購買與持有,同時透過減刑誘因鼓勵自白與供出上游,以追查並根絕性剝削產業鏈源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被害人、拍攝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以及檢察與審判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加重刑度);新增第五十一條之一(增列偵審中自白、供出影像來源查獲其他正共犯者得減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法定本刑過輕致緩起訴緩刑、應加重並設減刑誘因追查上游,參酌德美立法例;疑慮:刑度調幅的相當性、減刑與重罰並行的政策一致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兼採加重與減刑兩種工具,可留意兩者如何在審查中取得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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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蘇清泉、鄭天財Sra Kacaw、游顥等21人,鑑於保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針對製造、散布或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應提高刑罰以為嚇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期引起社會大眾再度關心未成年性剝削案件,特別是因為法定本刑過輕,造成檢察官、法官在偵查與審理期間,均得以緩起訴或緩刑之方式處斷,讓大眾無法接受,使修法的聲音高漲。事實上,性暴力防治四法,包括:《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都在去年初修正通過實施,但外界顯然認為不足以懲治拍攝、販賣或購買的犯罪或共犯者。因此有必要以加重刑罰的方式,嚇阻再有人以為有錢可以購買、可以持有,助長未成年者繼續遭到非法性拍攝,滿足這些踐踏兒少族群性自主之犯罪者。
二、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以及同條例第三十八條「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規定,皆僅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以維護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應加重處罰。
三、觀諸各國立法,德國法上「持有」兒少性影像之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國法則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按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竟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顯然過低,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嫌。
四、從而,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條文之修正,乃勢所當行。然則,除重罰以嚇阻潛在犯罪者外。鑒於創意私房即使於未成年性剝削事件爆發後仍在營運狀態,顯然單純重罰並不能嚇阻性剝削犯罪行為之上游。為徹底根絕上游,爰建議於加重法定本刑之同時,一併增列「偵查與審判中自白者得減其刑」、「供出性剝削影片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兩項「分別」與「獨立」之減刑事由。
五、爰此,提案修正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之一新增條文修正草案,加重其刑,並同時以為嚇阻。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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