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王鴻薇等22人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七條,因應利用兒少製作的暴力、色情等數位內容流通問題。重點是除既有禁止拍攝、錄製相關內容外,增訂禁止「販售與散布」,並加重罰鍰、增列公布機構或傳播媒介名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從製作端延伸到流通端阻斷有害兒少內容,並透過公布名稱增加嚇阻力,對兒少隱私與身心發展提供更完整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兒童與少年、網路平台與傳播媒介、相關內容業者、社福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增列禁止販售及散布利用兒少製作之有害內容;修正第九十七條加重罰鍰並增列公布機構或傳播媒介名稱。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數位內容易於流通,應同時禁止販售散布並加重罰責、公布名稱以斷絕流通;疑慮:網路傳播媒介認定不易,公布名稱涉及裁量與正當程序,須避免認定過寬。
政治雷達小叮嚀
網路內容管制常卡在「認定範圍」,可留意散布與媒介的定義是否清楚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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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黃健豪、蘇清泉、洪孟楷等22人,近日社會傳出對兒童、少年、少女等未成年性侵或是性剝削的事件,造成社會譁然及家長之憂慮。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不僅侵害他人隱私與自由,更影響兒童與少年身心發展。目前數位發展型態多元,數位內容物更容易流通,故針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造成嚴重傷害加以規範及處罰。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日社會傳出對兒童、少年、少女等未成年性侵或是性剝削的事件,造成社會譁然及家長之憂慮。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不僅侵害他人隱私與自由,更影響兒童與少年身心發展。目前數位發展型態多元,數位內容物更容易販售及流通,上述行為亦將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造成嚴重傷害。
二、為建立更完整之兒少保護網,除了禁止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等等內容或其他物品外,也應禁止販售及散布,以斷絕相關物品流通。
三、同時,因現今網路形式為非實體之媒介,難以實體機構界定,故針對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加重相關罰鍰外,並增列公布其機構或傳播媒介之名稱。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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