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罪的有期徒刑與罰金,並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刪除得僅處罰金的規定。立法說明引用刑事局統計與日本等國刑度,主張現行詐欺刑度偏輕、不足嚇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提高詐欺犯罪成本、嚇阻詐騙、回應民眾對司法的信任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行為人、被害人及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提高有期徒刑與罰金額度,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並刪除得僅處罰金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刑度偏輕難起嚇阻、與國際相比有調整空間、回應國民法感情;疑慮:加重刑度的實際嚇阻效果、量刑比例原則、是否應同時強化查緝與防制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案都在加重詐欺刑度,建議比較各案提高的刑度區間與適用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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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5-16
尚未審查202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我國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案件數及詐騙金額均屢創新高,根據刑事局統計,112年全年詐騙案件帳面紀錄總數高達88億元,未報案之黑數更是不盡其數,許多被害者因詐騙損失無法挽回,以致面臨家庭破碎,生活被迫走上絕路,跨國詐欺猖獗,更讓台灣蒙上詐騙王國惡名,嚴重斲傷我國國際形象,詐欺犯罪刑度過輕,不足產生刑罰威嚇效果,達到預防犯罪目的,飽受國人質疑批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現行詐欺罪之刑責,期能嚇阻詐騙犯罪之功效,守護人民財產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台灣詐騙犯罪氾濫,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的詐欺犯罪詐騙金額及件數都不斷攀升,其中無論是件數或者金額,從2020年起便直線攀升,2023年當年度之詐騙件數更是超過3萬7千件,總財損金額更高達88.78億元,犯罪人、被害人和財損不斷增加,輕則財產損失,重則家破人亡,斲傷社會秩序和公民信任,莫此為甚。
二、根據法務部分析詐騙犯入監相關報告,高達85%之詐騙涉嫌人入獄刑期僅在3年半以下,且這僅是宣判刑期,並未包含申請假釋等實際情況,且經辦大批詐騙案件之警方表示,「就算台灣對詐團法律罰則不輕,但法院審判端往往輕輕放下」光是在地檢署賣存摺提供人頭帳戶者起訴率不到2成、車手起訴率不到6成;近10年法院審判端詐騙犯刑期85%在3年半以下,若加上申請假釋成功,根本關不到2年,外界詬病法院「輕判」趨勢,連高檢署亦屢次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符國民法感情。
三、就台灣詐騙刑度與各國之比較,日本對詐欺罪採取明確嚴格處份,日本《刑法》246條「詐欺罪和使用電腦詐欺罪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集團犯詐欺罪將認定為組織犯罪,可加重1.5倍的求刑及處罰,日本審判實務上最少量刑7到15年「且刑期不准假釋、交保」相較之下,我國現有處罰顯有加重懲罰刑度的調整空間。
四、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保障人民財產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政府責無旁貸,更須以完整、周全以及有效的法治規範加以實現,爰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有期徒刑之懲罰刑度及罰金懲處數額。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並刪除得僅處以罰金之規定,以重拾民眾對於司法之信任。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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