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4460000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5-0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要求主管機關每半年公布防制政策檢討成效、重大案件成立跨部門專案小組、建立跨部會電子資料庫、將犯罪資料保留期限延長為一年,並提高第三十九條持有罪的法定刑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提高政策透明度與跨部門協作效率、強化證據與資料保存,並提高持有刑度,以完善兒少保護安全網。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被害人、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以及主管機關、數位發展部與金融監管等跨部門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每半年公布成效、增訂專案小組)、第八條第二項(犯罪資料保留延長為一年)、增訂跨部會電子資料庫規定、修正第三十九條(提高持有刑度)。具體條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通報數上升且黑數高、應提高透明度與跨部門協作並重罰持有;疑慮:資料庫與保留期限的隱私衡量、行政負擔與成效公布的可行性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著重制度與透明度,與偏重加重刑罰的版本可互相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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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羅廷瑋、黃健豪、楊瓊瓔、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近日未成年性影像販賣事件,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台版N號房事件之罪惡掀開至今,仍不斷有受害者求助無門,其中不乏許多未成年被害者。據統計,網路性暴力事件受害者有近七成為未成年,不僅侵害兒少隱私權、身心健康權,更烙印下永久且難以平復之身心傷害。為有效杜絕兒少性剝削,落實保護兒少福利及權利之目的,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每半年公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政策檢討成效、建立性犯罪資料庫,並提高相關犯罪刑度,完善兒少保護安全網,讓每個孩子都能在愛與尊重的環抱中,快樂平安地成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衛福部統計,兒少性剝削通報被害人2021年共計1,848人,2022年上升至2,271人,次查,112年下半年通報下架兒少性影像數為177人,今(113)年僅1月至3月,兒少被害人通報數就已達181人,除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數有上升趨勢以外,又以女性、性影像受害為最多,不當對待方面,尤以12至17歲之青少女遭多重不當對待人數最多。
二、「說出來不代表走出來,何況孩子連說都不敢說」,根據刑事局統計報案數,近三年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案,拍攝、製造共1,700件,散布、播送538件,遠低於衛福部數據,主因多為被害者擔心家人知情、激怒犯嫌抑或是訴訟過程恐遭公開傷害名譽,以致於不敢報警,僅想移除網路上性影像,卻又求助無門,更有甚者,因性影像遭他人持有威脅,終日惴惴不安,在悄無聲息的暴力之下,自我認同開始搖搖欲墜,自信更如同脆弱的玻璃,在壓力下碎裂。
三、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法)第三條雖有要求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檢討教育宣導、救援及保護、加害者處罰、安置及服務等工作成效,惟未定有公布檢討成效的確定期限,為建立公眾對政府行動的信任,敦促政府部門持續改進和加強其策略與措施,爰修正要求主管機關每半年公布之,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回應性。
四、瘋狂的數位世界,性犯罪型態不斷形變進化,且網上惡意蔓延之迅速,往往遠超常人想像,其追查與處理往往需要跨部門的協作。故遇有重大之性剝削案件時,主管機關應迅速召集相關部門,成立專案小組,以集結各方力量進行調查、追訴犯罪與妥善保全證據等工作,如數位發展部應運用其科技技術將犯罪平台下架封鎖、金融監管單位則應合作斷絕犯罪組織金流,爰將專案小組入法,賦予其成立、運作和責任分配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提高打擊性剝削案件的效率。
五、性犯罪者常利用網路跨越時空、隱密及匿名等特性,以資訊科技、電腦網路作為犯罪聯繫及處裡管道,為提升偵查人員搜集、整理、分析數位資料與跡證之能力,以及面對未來不可預期之新型犯罪。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例,要求主管機關建立跨部會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電子資料庫,期增強執法效率,俾有效壓制兒少性犯罪之發生;又有鑑於網路科技日益發達無遠弗屆,為落實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權益,並完善兒少保護網,爰將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之犯罪資料保留期限,提高為一年。
六、又現行法對於持有兒童及少年之性影像罰則過輕,屢遭質疑嚇阻力不足,恐難保護兒少之權益及身心安全,爰提高本法第三十九條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法定刑度,以落實保護兒少福利及權利之目的,建立完善之兒少保護網。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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