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民進黨籍委員提出,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援引兒童權利公約與釋字第六二三號,將拍攝製造兒少色情物品納入加重刑責,並一併加重對價性交猥褻、利用兒少色情表演及坐檯陪酒伴遊等行為的刑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因應數位科技下影像外流的難以抹滅傷害,全面加重多種兒少性剝削行為的刑責,以杜絕此類案件並保護未成年被害人。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少被害人、拍攝製造及利用兒少從事色情或陪酒等行為人,以及相關業者與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加重拍攝製造兒少色情物品、對價性交猥褻、利用兒少色情表演及坐檯陪酒伴遊伴唱等行為的刑責,具體條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兒童權利公約與大法官解釋應強化保護、現行規範不足以因應實務需求;疑慮:多項行為同步加重的比例衡量與具體條文措辭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涵蓋的行為類型較廣,可留意委員會如何就各態樣分別議定刑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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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鑒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被害人性影像一旦遭外流散布,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恐難抹滅,其中又以未成年受害人受害影響甚遠,為杜絕此類案件發生,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兒童應受保護不受任何形式剝削、傷害;參考大法官解釋釋字第六二三號理由書「兒童及少年之心智發展未臻成熟,與其為性交易行為,係對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的說法,更體現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四條、《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精神。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自民國84年公布施行以來,期間雖進行過多次部分條文的修正,但仍不足以因應社會變遷以及實務需求。
三、除將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色情物品納入加重刑責,也一併加重「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以供人觀覽」與「利用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侍應工作」之刑責。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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