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將不得擔任採購評選委員的對象,從現職政府機關人員擴大到「機構」人員,並參考旋轉門條款精神,規定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者,及現職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均不得擔任評選委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擴大評選委員的迴避範圍,提案方認為可強化採購評選的超然中立與公正性,降低人情或政治不當影響。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採購評選委員會的專家學者人選、辦理採購的政府機關(構),間接涉及投標廠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將評選委員迴避對象擴及政府「機構」人員,並明定現職或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者不得擔任評選委員。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評選中立公正、落實旋轉門精神、避免政府或政黨不當影響;疑慮:限制範圍擴大可能縮減合格專家學者來源、認定與查核標準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旋轉門與迴避條款常牽涉專業人才供給,建議留意限制範圍與實務可行性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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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4-26,2024-04-3
交付審查2024-04-26,2024-04-3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針對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原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之評選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惟為確保評選委員能超然中立行使職權,避免政府機構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不當影響採購評選,相關政府「機構」人員宜一併限制其擔任採購評選委員。鑒於機關辦理評選成立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本應超出黨派以外,另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不宜僅限於「現職」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免影響政府採購評選之公正性。有鑑於此,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評選委員會之專家學者不得為現職或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符旋轉門條款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機構」係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原僅規定機關辦理評選之評選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惟為確保評選委員能超然中立行使職權,避免政府機構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不當影響採購評選,相關政府「機構」人員宜一併限制其擔任採購評選委員。
二、鑒於機關辦理評選成立之評選委員會,其專家學者本應超出黨派以外,於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確保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爰修訂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明定評選委員遴選之專家學者,亦不得為現職或最近三年內曾任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以免影響政府採購評選之公正性。
三、不得擔任評選委員之學者專家,不宜僅限於「現職」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爰參考旋轉門條款之精神,於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明定最近三年內曾任政府機關(構)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者,亦不得擔任評選委員。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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