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賓等16人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強化施工中的勘驗與品管監督。重點是針對「自主品管」與「監造」可能流於形式、缺乏明確停工標準的問題,明定主管機關勘驗期程,違規擅自施工須交第三方公正單位審勘(複驗)合格後才能續工,並增訂相應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減少承造人、監造人「球員兼裁判」空間,降低如土地塌陷等施工品質事故風險,提升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起造人、承造人與監造人、營造及建築業、第三方審驗機構、各地主管建築機關與周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新增第二項,違規擅自施工須經認可機構複驗合格後續工)、第五十八條(明定勘驗期程與法源),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第七款、新增第八款,對未依複驗擅自施工者處罰並得勒令補辦或停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對施工中工地監督不足、缺乏明確停工門檻,應引入第三方複驗強化獨立性;疑慮:關注第三方審勘量能、增加的時間與成本,以及複驗程序對工期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施工監督引入第三方是制度設計重點,建議留意複驗機構的量能與時程是否配套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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