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黃建賓等16人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強化施工中的勘驗與品管監督。重點是針對「自主品管」與「監造」可能流於形式、缺乏明確停工標準的問題,明定主管機關勘驗期程,違規擅自施工須交第三方公正單位審勘(複驗)合格後才能續工,並增訂相應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減少承造人、監造人「球員兼裁判」空間,降低如土地塌陷等施工品質事故風險,提升公共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起造人、承造人與監造人、營造及建築業、第三方審驗機構、各地主管建築機關與周邊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建築法第五十六條(新增第二項,違規擅自施工須經認可機構複驗合格後續工)、第五十八條(明定勘驗期程與法源),及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修正第七款、新增第八款,對未依複驗擅自施工者處罰並得勒令補辦或停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對施工中工地監督不足、缺乏明確停工門檻,應引入第三方複驗強化獨立性;疑慮:關注第三方審勘量能、增加的時間與成本,以及複驗程序對工期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施工監督引入第三方是制度設計重點,建議留意複驗機構的量能與時程是否配套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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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建賓等16人,有鑑於現行《建築法》及《營造業法》等相關條文皆無明文規定防免「自主品管」與「監造」的不實或疏忽,即使監測數值出現異常,法律上不存在明確的停工標準,承造人和監造人仍有權決定繼續施工;除非建案已發生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或公共交通時,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才得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乃至拆除。爰擬具「建築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主管建築機關勘驗期程,經查驗若違反建築法令擅自施工,則交由第三方公正單位辦理審勘,待勘驗通過後方得繼續施工,以強化現行建築物審查、勘驗制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現行建築法第五十六條(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然目前主管機關缺乏對「施工中」工地之監督力,便產生建案關係人「球員兼裁判」的操作空間,以台北市為例,112年5月至今共發生8起土地塌陷事件,其主因皆與負責施工品質安全的監造人、專任工程人員之承造人沒有落實職能有關,即使監測數值出現異常,承造人和監造人仍有權決定繼續施工進而導致損毀地層,或地下管線破損沖刷地下土層,顯見我國現行建築法令及施工管理亟應檢討改進。
二、為強化現行建築物審查、勘驗等制度,維持起造人之於承造人和監造人之間的獨立性,避免日後大規模建築工程施工品質疏漏屢次造成傷害,爰提案修正本法第五十八條,修訂相關法源依據,明訂主管建築機關勘驗期程,以協助承造人「自主品管」及監造人維持「監造」工程品質之落實度。並新增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經查驗若違反本法令擅自施工,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辦理複驗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三、配合條文更改,修正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新增第八款未依照第五十六條規定複驗擅自施工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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