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第三十九條與第四十四條,將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的刑度由一年以下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針對「支付對價」觀覽或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新增獨立且較重的處罰。理由指出兒少遭性剝削案件呈現嚴重化、少齡化、網路化趨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加重持有刑度,並對購買、付費觀覽者課以較重罰責,藉以削弱共犯結構與需求面,降低兒少性剝削產業誘因。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持有、購買或付費觀覽兒少性影像者、司法機關與受害兒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九條(持有由一年以下提高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第四十四條(新增支付對價觀覽、持有之處罰,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罰金);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購買與付費觀覽助長產業鏈,應獨立加重評價;疑慮:刑度提升幅度與整體量刑體系的一致性需要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同時動到「持有」與「付費」兩端,可與其他購買行為修法版本並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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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洪孟楷、蘇清泉、陳菁徽、羅廷瑋等18人,為落實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並強化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從嚴修正對於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處分,並新增藉支付對價進而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所受之徒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三十九條對於無正當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自原先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現行對於所處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之規定則不變更。
二、依照衛福部統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態樣中,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物品之行為態樣統計,自109年後急速上升,而該行為態樣顯示網路兒少遭性剝削案件逐年上升、被害年齡層逐年下降,該等犯罪有日益嚴重化、少齡化、網路化等現象。
三、雖現行法對於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具備有處罰條項依據,然對於透過支付對價所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之惡行,亦應獨立再受較重之罰則之評價,以杜絕該等共犯結構擴大以及加大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之影響,爰修正第四十四條,規範包含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及支付對價持有兒童或少年性影像之行為,皆一併受修正後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罰金。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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