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第三十條,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追蹤及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等必要協助的最短期限,由現行「至少一年」延長為「至少三年」。理由援引專業報告指出性剝削對兒少的身心創傷長期且易二度受創。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延長對受害兒少的支持與追蹤期間,協助其身心穩定發展,降低因處遇期程過短導致的支持不足與二度創傷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害兒少及其家庭、地方政府社政與輔導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條:將輔導處遇、追蹤及就學、就業、自立生活等協助之最短期限由至少一年延長為至少三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性剝削創傷長遠,延長處遇期能強化保護;疑慮:地方主管機關量能與資源能否支撐三年期程須一併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事後支持」面向修法,與多數聚焦罰則的版本切入點不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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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洪孟楷、蘇清泉、張嘉郡等17人,考量遭遇性剝削之兒少受害族群,能在事後獲得的法定支持資源應再強化,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協助之時限,自現行至少一年修正至至少三年時間長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目前對於查獲及救援遭遇兒少性剝削的被害人後,將在通知父母、監護人或親屬帶回,或送交適當場所安置,或於安置後返家者,以及安置後交由父母、監護人或適當他人保護及教養等各類情形下,按現行第三十條規定,乃需對被害人辦理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以及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等措施,期限至少一年。
二、然而,考量兒少經歷性剝削加害遭遇後,依據專業報告指出將會影響其個體在人際互動上創傷反映、個體社交發展能力、身心狀況不穩、身體功能退化、產生自我負面形象;復以,在對被害兒少進行追蹤處遇期間,按實務調查報告,也指出極易因追蹤處遇之期程限制、被害人環境影響等,進而有所謂處遇困境,且面臨因支持之不足而容易有二度創傷。更甚,亦有調查報告指出,多有受害兒少在既有和他人的依附關係中,是不安全或疏離的,且往往來自身處風險認知不足之生活環境當中。
三、本於遭受性剝削兒少受害族群,所應受之支持服務需再予強化之認知,並為了有效把關受害兒少身心穩定發展、深化兒少所處環境之追蹤與預防保護,因此將現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被害人進行輔導處遇及追蹤,並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或其他必要協助之時限,自至少一年時間長度,特修正至至少三年時間長度。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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