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針對兩罪加重刑責。立法說明引用刑事局與金管會統計指出詐騙件數金額逐年攀升,並援引量刑趨勢與司法院統計,認為現行刑度與易科罰金規定使詐欺成為「高獲利、低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提高詐欺成本、嚇阻投資詐騙等常見手法,保護被害人財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行為人、被害人及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之刑責(原文未附具體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刑度與易科罰金使詐欺低風險高獲利、量刑與危害不成比例;疑慮:提高刑度的實際成效、量刑比例與配套查緝是否同步。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多件加重詐欺修正案之一,建議比較各案是否同時處理易科罰金問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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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5-16
尚未審查202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廖偉翔、張嘉郡、羅廷瑋、蘇清泉等24人,鑑於當前詐欺犯罪案與日俱增,犯罪手法多元且朝科技化、集團化、組織化等結構性犯罪發展,致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更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導致嚴重負外部性,使社會福祉減少及我國國際形象惡化,顯然有增加刑罰抑制詐騙行為,嚇阻犯罪行為發生之必要,以保護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現行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加重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刑事局統計,109年全年詐騙案件共23,000多件,金額42.5億元;111年已增至29,000多件,69.6億元。到去年件數與金額增幅,更為近7年最大增幅,可見詐騙案正加速氾濫,造成更多無辜民眾受害;金管會也統計,去年4月至11月,非法投資的詐騙廣告共有15,511件,其中光11月就有4,491件,創統計以來單月新高。
二、去年前三大詐欺案及詐騙金額,名列第一的就是投資詐騙,去年前11月刑事局列案10,359件,占比30.17%;投資詐騙金額更高達47.49億元,占比高達59.52%,另外詐騙主流還有網路購物詐騙和誘騙民眾解除分期付款,均造成國人嚴重財產損失,更造成許多家庭幸福的破碎。
三、惟依據司法院量刑趨勢建議系統,目前法院對於加重詐欺罪的判決刑度多數是1年2個月或不足5年,顯見刑度與犯行對社會與受害人造成之損害顯不符比例,且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與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刑度,不足5年之刑得以易科罰金,讓詐欺罪成為高獲利、低風險,僅需服刑1~2年即可出獄或易科罰金之罪。
四、根據法務部統計數據發現,2017年到2021年間詐欺罪案件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有6萬9,741人,以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者占43%最多;判處1年以上至3年未滿者占29.3%居次,而被判處拘役者也有21.6%。但被判處3年以上者近5年來僅有355人,占比0.5%,連1%都不到。
五、民國108年時,行政院院會提出酒駕致死或重傷,若是故意造成,可比照「刑法」殺人罪,最重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爰此,有鑑於詐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與財產損失比酒駕更為遽大,但刑度與量刑顯與危害及社會期待不符,故提高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刑責。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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