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將「購買行為」單獨列出並比照拍攝製造的刑度處罰,並要求行為人接受評估是否需身心治療甚至強制治療。理由認為非法色情平台由經營者、內容提供者與購買會員三方構成產業鏈,購買行為惡性不亞於拍攝製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購買行為提升至與製造相當的刑度,並透過治療處遇處理行為人偏差,從需求端阻斷兒少性影像散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購買兒少性影像者、平台經營者與內容提供者、矯正治療體系及受害兒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部分條文:單獨列出購買行為並比照拍攝製造之刑度,並增訂行為人應接受身心治療或強制治療之評估;原文未列具體條號,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購買為產業鏈關鍵環節、惡性不輕,應重罰並輔以治療;疑慮:購買與製造刑度等同的比例原則及強制治療資源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將購買刑度拉到與製造相同層級,可與其他購買修法版本比較刑度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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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4-29
委員會審查2024-05-01
委員會發文2024-05-06
黨團協商2024-06-05
黨團協商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陳菁徽等17人,鑑於非法色情平台經常由平台經營者、拍攝製造之內容提供者及購買性影像之會員三方組成產業鏈,三者缺一不可,若無購買行為,內容提供者既無利潤亦無動機繼續拍攝製造,足顯購買之行為對於性影像傳播舉足輕重,惡性並未較拍攝製造之行為輕微。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單獨列出購買行為之刑度,並比照拍攝製造刑度,並且行為人需接受評估是否需要進行身心治療甚至強制治療,以杜絕兒童及少年性影像散播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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