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主張在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除現行臨床心理師外,增置諮商心理師。提案理由是受保護管束人有心理、家庭、人際等多重問題,需更多元的心理師參與諮商輔導以防止再犯、完善社會安全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觀護人室可引進諮商心理師,提供更多元的心理處遇,有助於對受保護管束人的輔導與再犯預防。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地方檢察署觀護業務、受保護管束人及心理師專業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觀護人室增置諮商心理師)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依案件量分類,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充實司法保護的心理處遇人力、強化社會安全網;疑慮:員額與預算負擔、不同心理師專業的分工安排。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心理師人力入法後,實際進用與處遇成效可持續關注主管機關的執行情形。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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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委員會審查2024-06-24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11-06
委員會發文2024-11-08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受保護管束人除了社會適應問題外,尚有心理、生理、家庭及人際關係等問題,為了防止再犯,而有轉介心理師提供諮商輔導及心理治療之必要。然目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僅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未納入諮商心理師,致用人機關之需求捉襟見肘。為解決日益複雜之司法保護個案,強化相關心理處遇工作能量,而有引進更多元專業心理師參與之必要,以完善社會安全防護網。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每年受理案件八萬件以上者,為第一類;每年受理案件四萬件以上未滿八萬件者,為第二類;每年受理案件二萬件以上未滿四萬件者,為第三類;每年受理案件一萬件以上未滿二萬件者,為第四類;每年受理案件五千件以上未滿一萬件者,為第五類;每年受理案件未滿五千件者,為第六類。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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