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30900000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三讀)
最新進度
2024-10-11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四條,明定主任委員產生方式應納入原住民族自主、自決精神,改由具原住民身分的地方民代與首長共同推舉,並要求兼顧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身分配置,另將族群代表委員改為無給職。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落實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政治參與的意旨,使主委更具地方歷練與族群代表性,公平兼顧山地與平地原住民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各族群、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委員,與行政院人事任命。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三條(主委產生方式、山地平地身分配置)、第四條(族群代表委員改無給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住民族自主自決、提升主委代表性與專業;疑慮:政務首長改由推舉產生涉及行政權與人事任命體制,須評估憲政與行政運作衝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索引2121為同一法條的不同提案版本,可對照閱讀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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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委員會審查2024-06-27
委員會審查2024-10-09
委員會發文2024-10-11
黨團協商2024-11-06
黨團協商2024-11-28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林倩綺等16人,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產生方式應增列原住民族自主、自決規定,且為兼顧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政策與權益,爰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明定:「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由原住民擔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副主任委員中,二人應由原住民擔任,且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者,應具原住民身分。」同法第四條明定:「(第一項)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
二、按上開現行規範,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屬政治任命之性質,倘任官前並無地方基層官員或民代之歷練,將難以精確掌握原住民族需求,不利於事務推動及徹底解決原住民族之問題。其次,現行法第三條未明定主任委員應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擔任,副主委亦未明定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出任,以至於經常發生主委或副主委身分僅由山地或平地原住民獨占,而無法公平兼顧所有原住民之權益。又現行第四條明定各族群代表委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惟近年聘用之委員較具政治性,未具族群代表性,宜改為無給職。
三、因此,爰提案修正上開規定,明定主任委員應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共同推舉之,以利舉薦更適任之人選出任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並落實原住民族自主及自決權。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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