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開闢)」納入容積移轉制度範疇,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提案指現行制度僅能補償取得成本、未能支應開闢支出,導致部分地區公設保留地取得與興建斷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讓容積代金可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實際開闢,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並提升公共設施服務。
主要影響對象
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建商、都市居民、地方政府與都市計畫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將公設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容積移轉適用,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同時取得並開闢公設、完善都市機能、減輕財政負擔;疑慮:容積增額對都市環境與居住品質的影響、代金運用透明度為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容積移轉與代金運用,建議關注地方訂定運用辦法的監督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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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19,2024-04-2
交付審查2024-04-19,2024-04-2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有鑑於公共建設係為增進民眾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為使容積移轉制度可有效提昇都市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使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同時能完成興闢,以避免增加地方政府用地管理維護之成本及衍生治安、環境死角。爰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容積移轉制度之範疇,以促進公共建設之興闢供民眾使用,完善都市機能,降低公共環境衝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容積移轉制度僅可減輕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成本,但未能負擔政府開闢公共設施之財政支出,容積增額利益直接獲利係因建築物之樓地板增加,故收取之容積代金。容積移轉制度除了補償私有公共保留地之地主權益,如能用於公共建設用地取得,並完成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開闢,既可減輕政府興闢公共設施之財政支出負擔,亦能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二、各地都市發展歷程及條件不同,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劃分多處主要計畫區。部分主要計畫區囿於市場因素,容積移轉及採折繳代金移入方式案件較少,致該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有限。由於地方政府未能統籌容積代金支應區位,對於具跨區服務之公共設施無法同時取得,造成公共設施服務斷裂,加劇都市核心與邊陲發展落差。
三、爰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容積移轉制度之範疇,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以促進公共建設之興闢供民眾使用,完善都市機能,降低公共環境衝擊。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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