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都市計畫法的容積移轉僅限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折繳容積代金未能授權地方政府彈性運用。本案主張將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興闢(開闢建設)」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能幫助到什麼
可望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開闢、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讓地方政府更彈性統籌運用容積代金、平衡跨區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與開發業者、地方政府都發與財政單位,以及都市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保留地取得後未開闢的問題、賦予地方財務彈性、縮小都市核心與邊陲落差;疑慮:擴大容積移轉與代金運用恐影響都市容受力、需強化監督與資訊透明,避免運用浮濫。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容積代金運用授權地方是本案焦點,建議追蹤後續是否設有運用監督與公開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