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都市計畫法的容積移轉僅限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折繳容積代金未能授權地方政府彈性運用。本案主張將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興闢(開闢建設)」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能幫助到什麼
可望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開闢、提升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讓地方政府更彈性統籌運用容積代金、平衡跨區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都市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與開發業者、地方政府都發與財政單位,以及都市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保留地取得後未開闢的問題、賦予地方財務彈性、縮小都市核心與邊陲落差;疑慮:擴大容積移轉與代金運用恐影響都市容受力、需強化監督與資訊透明,避免運用浮濫。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容積代金運用授權地方是本案焦點,建議追蹤後續是否設有運用監督與公開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07,2024-06-1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林沛祥等20人,鑑於現行《都市計畫法》規定,容積移轉僅限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情形,且折繳容積代金未能因地制宜授權地方政府靈活運用,不僅妨礙地方政府推動公共建設,亦導致都市發展失衡。為解決上述問題,爰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都市計畫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可進行容積移轉,旨在因應政府財政壓力,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改善城市生活環境。民國97年12月19日修正的「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增列了折繳代金方式,使政府能更有效地統籌運用容積代金,以整體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然而,目前的容積移轉僅限於用地取得,取得後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未進行開闢,僅增加政府用地管理維護成本,同時也衍生治安及環境問題。這種情況無法有效提升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嚴重影響市民生活品質。
三、各地的都市發展歷程和條件各不相同,有些直轄市和縣(市)劃分有多處主要計畫區。部分主要計畫區受制於市場因素,容積移轉及折繳代金移入方式案件較少,導致該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有限。地方政府未能統籌運用容積代金,無法權衡各地區發展需求,適當調整容積代金支應區位,導致具有跨區服務性質的公共設施無法同時取得,進一步加劇了都市核心與邊陲的發展落差。
四、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之興闢,以提升都市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市政建設,使整體都市機能佈局及重大建設更具彈性,以提升整體都市環境水準,建議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都市計畫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