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折繳代金方式取得時,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此舉旨在解決政府以低價徵收私有土地的問題,促進土地徵收的公平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私有土地所有者,解決其公共設施保留地被低價徵收的問題;同時促進政府徵收土地的公平合理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私有土地所有者、政府機關負責土地徵收與都市計畫的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時,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土地徵收公平合理,保障私有財產權益;疑慮:政府財政負擔加重,可能影響公共建設推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各方權益,審慎評估實施後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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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鑒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囿於政府財政,長年應徵收卻未辦理,招致諸多民怨,縱目前可採容積移轉方式處理,但折繳代金方式辦理時,政府卻以公告土地現值之少許比例換得私有土地,對照土地徵收條例以採市價計算徵收,顯不合理。爰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以折繳代金方式辦理時,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其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政府因財政考量,長年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應徵收卻未辦理,徒增諸多民怨與糾紛。縱經法令變更,可採容積移轉的方式辦理。然採折繳代金方式辦理時,政府卻只以公告土地現值的少數比例廉價換得私有土地,實乃另類土地徵收的不公不義。
二、又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私有土地徵收已改採市價徵收,惟針對折繳代金部分,地方政府採用標購方式,冠以合意價購之名,輔以先合意先處理的手段,逼使地主只能以廉價的金額將土地讓與政府,形成地方政府將容積以市價賣給建商,取得容積代金後卻以標購方式讓民眾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低價賣與政府,這是政府的再次剝削,違反土地徵收條例之精神與土地正義。
三、綜此,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採折繳代金方式辦理時,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其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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