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49470000

「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6-0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廖先翔等十六位委員提出,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現行都市計畫審議延長以六十天為限,本案放寬特殊情形可延長至一年;若經延長仍未審議完成,則「視為審議通過」,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並要求內政部於一定期間內核定。
能幫助到什麼
回應都市計畫審議經常超過法定期限、拖累地方發展的問題,透過明確時限與「視為通過」機制加速計畫推展。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以及計畫範圍內的居民與開發相關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將特殊情形審議延長上限由六十天改為一年,並增訂逾期未審完視為通過、逕行公布;第八十二條增訂須內政部核定者應於十日內決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冗長審議、有利地方發展與行政效率;疑慮:視為通過恐弱化審查與民眾參與、影響計畫品質與把關,各方意見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加速審議與充分審查之間如何平衡,留意「視為通過」是否設有最低審查與公民參與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5-24,2024-05-2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5-31,2024-06-0
交付審查2024-05-31,2024-06-0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黃健豪、林沛祥、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都市計畫之審議時程冗長,不利地方區域發展及因應社會環境快速變遷。其審議期限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前項之審議,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完成。但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然而實務上,許多計畫之審議經常超過法定期限,爰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情形特殊者延長審議時間至一年,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經延長審議期限未完成審議,視為審議通過,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另就審議完畢後,明定內政部應在一定期間內核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華民國(以下同)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都市計畫法之審議期限,要求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於六十天內審議完成,情形特殊者,其審議期限得予延長,延長以六十天為限,以有效掌握審議時程。然而實務上,許多計畫之審議經常超過法定期限,爰此,監察院曾於九十九年就「各級政府對都市計畫、都市設計之審議,其審議權限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則與適法性」專案調查,其指出(以97年度為例),計畫案件在送達內政部後超過2個月未審決者約佔34%,個案平均審議時間為3.95個月。
二、職是,為加速都市計畫之推展及務實考量審議所需之時間,爰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規定,放寬情形特殊者,延長審議時間從六十天改至一年,然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經延長審議而未審議完畢,視為審議通過,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三、茲因現行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層級過於冗長:目前由鄉、鎮、縣轄市公所擬定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案需經鄉(鎮、市)都委會、縣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三級都委會審議通過,審議過程已層層嚴實把關,故為加速都市計畫之實施,增訂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須經內政部核定之計畫,應於十日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關係文書PDF下載 ›關係文書DOC下載 ›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都市計畫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看解析 ›函,為修正「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條文,請查照案。看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