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廖先翔等十六位委員提出,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及第八十二條。現行都市計畫審議延長以六十天為限,本案放寬特殊情形可延長至一年;若經延長仍未審議完成,則「視為審議通過」,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並要求內政部於一定期間內核定。
能幫助到什麼
回應都市計畫審議經常超過法定期限、拖累地方發展的問題,透過明確時限與「視為通過」機制加速計畫推展。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以及計畫範圍內的居民與開發相關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條,將特殊情形審議延長上限由六十天改為一年,並增訂逾期未審完視為通過、逕行公布;第八十二條增訂須內政部核定者應於十日內決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冗長審議、有利地方發展與行政效率;疑慮:視為通過恐弱化審查與民眾參與、影響計畫品質與把關,各方意見分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加速審議與充分審查之間如何平衡,留意「視為通過」是否設有最低審查與公民參與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