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因應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原則禁止女性夜間工作違憲失效。修法刪除原則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文字,另明定女性於懷孕、哺乳期間或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落實性別平等、回應釋字第807號,同時為懷孕哺乳等女性勞工保留夜間工作的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女性勞工(尤其懷孕、哺乳者)及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九條,刪除原則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文字,新增懷孕、哺乳或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第807號落實性別平等,並依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婦女人身安全保留必要保護;疑慮:如何在不形成性別差別待遇下提供夜間工作安全與健康保障,須衡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回應違憲解釋的修法,可留意新規定是否兼顧平等與勞工保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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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12,2024-04-1
交付審查2024-04-12,2024-04-1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高金素梅、林沛祥等17人,鑒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限制女性夜間工作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宣告該條文失效,致使雇主應給予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之保護條款一併失效。惟為保障女性勞工工作權益,同時落實憲法性別平等權,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刪除原則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文字,另明定女性於懷孕或哺乳期間或因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在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藉此落實保障女性工作權,營造女性勞工友善之就業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認定「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顯已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故宣告該條文失效,同時雇主原先應給予女性夜間工作之保護條款亦將一併失效。
二、經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理由,其立法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目的係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使人口結構穩定及追求公眾利益,若採依據司法院釋字365號解釋,實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無違。
三、為落實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並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之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原則禁止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文字,並明定女性於懷孕或哺乳期間或因其他健康等正當理由,不能在夜間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藉此落實憲法對女性保護精神,營造女性勞工友善就業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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