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7420000

「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4-0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將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興闢」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自訂容積代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提案指現行容積移轉僅限用地取得、取得後未開闢,且代金運用未能因地制宜,造成都市發展不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容積移轉資源不只用於取得用地,也能用於興闢公共設施,並讓地方政府更彈性統籌容積代金推動市政建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都市居民、地方政府、開發商及公共設施用地相關地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公共設施興闢、提升服務水準、賦予地方財務彈性;疑慮:容積總量與都市環境承載、地方代金運用的透明與監督、跨區公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容積移轉與代金運用涉及都市環境與地方財政,可留意授權地方訂定辦法的範圍與監督機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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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鑑於現行都市計畫法中關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限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且折繳容積代金未能因地制宜授權地方政府妥適運用,不僅不利於地方統籌推動公共建設,亦造成都市不均衡發展,爰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允許辦理容積移轉,係為解決政府財政困窘下,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另於民國97年12月19日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增列折繳代金之方式,使政府統籌運用容積代金以整體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惟現行容積移轉僅限於用地取得,取得後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未進行開闢,徒增政府用地管理維護之成本,亦衍生治安及環境死角,且無法有效提升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影響市民生活品質甚鉅。
三、另各地都市發展歷程及條件不同,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劃分多處主要計畫區。部分主要計畫區囿於市場因素,容積移轉及採折繳代金移入方式案件較少,致該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有限。由於地方政府未能統籌容積代金運用,權衡各地區發展需求,妥適調整容積代金支應區位,對於具跨區服務之公共設施無法同時取得,造成公共設施服務斷裂,加劇都市核心與邊陲發展落差。
四、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之興闢,以提升都市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市政建設,使整體都市機能佈局及重大建設更具彈性,以提升整體都市環境水準,建議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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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都市計畫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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