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將「公有路外停車場」納入應設置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的場域範圍。目的在補足現行條文僅規範特定公共停車場、未涵蓋公有路外停車場的缺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孕婦及育有幼兒的家長在更多停車場可使用友善停車位,提升出行便利與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孕婦與育有六歲以下兒童的家長,以及公有路外停車場的管理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將公有路外停車場納入應設置孕婦及育兒停車位的適用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兒童最佳利益與友善育兒環境、補足公有路外停車場未納管的空白;疑慮:增設車位對既有停車空間與管理成本的影響、執行配套與緩衝期。
政治雷達小叮嚀
設施設置義務常需配套緩衝期與改善經費,建議留意施行細節與時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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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2人,鑒於公有路外停車場未納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規定要求特定場域之停車場設置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之範疇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回顧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而締約國亦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二、我國自103年11月20日起立法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係為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並落實保障、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之一中所稱之公共停車場並無規範公有路外停車場車格,故擬增修。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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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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