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67000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1-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草案擬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旨在規範就業環境的資訊無障礙化,解決身心障礙者在就職過程中因資訊落差而遇到的困難。提案認為現行法規未就身心障礙者的就職資訊落差進行考量,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無法發揮工作能力或取得工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者更好地融入就業市場,發揮工作能力,促進工作平權和資訊平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者、公家機關和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擬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條文,推動公家機關先行處理資訊無障礙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精神,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疑慮:可能增加企業和機關的行政和經濟成本,實施的可行性和成效有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身心障礙者的權益與相關機關和企業的實施成本和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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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4-09
交付審查2024-04-09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游顥、徐巧芯等20人,有鑑於現今法規皆未規範就業環境之資訊無障礙化,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僅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就身心障礙者之就職資訊落差考量。惟現今科技發展迅速,大部分工作環境皆高比例使用新興科技、資訊系統進行業務處理,此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因此無法取得工作,顯然對工作平權、資訊平權有嚴重落差。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之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權益,並保障相對弱勢群體權利,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聯合國之《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於台灣具有國內法效力,而該公約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做法,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之實現」。
二、惟台灣現今法規皆未有規範就業環境之資訊無障礙化,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亦僅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各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未就身心障礙者之就職資訊落差考量,導致許多身心障礙者因就職單位未建置無障礙資訊、通訊傳播系統而無法發揮工作能力,甚至因此無法取得工作,顯然對工作平權、資訊平權有嚴重落差情事。
三、目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局「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的「政府機關公務系統無障礙指引」係對針對公務機關內部資訊系統而訂定,但其法律位階僅能做到對各公務機關宣導並無強制力。
四、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公約》精神,彌平資訊落差,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益,爰提案增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之一,推動公家機關先行處理。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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