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新增「親職假」制度。提案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須以三十日以上為原則、且限子女滿三歲前,過於僵化,參酌瑞典與歐盟趨勢增訂彈性親職假,雇主不得拒絕,以兼顧工作與育兒。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僱家長可更彈性地以較短單位請假照顧子女,有助於兼顧工作與育兒、營造友善育兒職場。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齡受僱者、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技術生與建教生排除適用。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十六條之一親職假規定;修正第二條配合排除技術生、建教生適用;修正第二十一條明定雇主不得拒絕親職假請求或為不利處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育兒假彈性、回應少子化與性別平等需求,符合國際趨勢;疑慮:雇主不得拒絕及彈性請假可能增加企業人力調度與營運負擔,中小企業承受度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假別常涉及與既有假別的合併計算與雇主義務,可關注施行細則與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