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鑑於酒駕屢屢再犯、純加重刑罰成效有限,且研究指出酒癮酒駕者多伴隨憂鬱與社交困擾,提案方主張對酒駕者導入醫療與心理治療等戒癮介入,從根本處理成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酒駕(特別是酒癮)受刑人增加戒癮治療、心理諮商與認知訓練等介入,期望降低再犯、補足現行保安處分定義不明的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酒駕(尤其有酒癮)的行為人、矯正與醫療體系,以及用路安全的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針對酒駕者增訂結合醫療、心理治療與戒癮介入的相關處分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單靠重罰難遏止酒駕,醫療戒癮介入能處理酒癮根本成因、降低再犯;疑慮:現行禁戒處分定義已不明確,新制若未訂清楚機構與資源,恐難落實,亦有人擔心與刑罰輕重的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刑法保安處分要能上路,常看子法與資源配置,可留意治療機構與經費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6人,有鑑於酒駕問題嚴重,已成為台灣社會高度共識的議題,惟酒駕事故至今仍然頻傳,顯示酒駕已非單純個別的交通安全問題,而是嚴重的社會問題。自民國86年以來歷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多次修法,不斷針對酒駕處以更為嚴厲的行政罰責,並擴大執法警察機關實施酒駕取締的法源及對拒絕酒測者的罰責,然卻無法產生遏止酒駕行為之作用。近年來相繼修正公布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提高酒駕者之法定刑度,法務部也於民國102年6月統一函示酒駕三犯者不准易科罰金之原則,使得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入監人數陸續增加,而此修法歷程也證明透過刑罰遏阻酒後駕車的成效有限。經查,研究報告顯示,有酒癮之酒駕受刑人常伴隨憂鬱及社交困擾問題,除加強衛教課程宣導外,應須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心理治療以正向心理學為主軸,輔以認知治療訓練、人際溝通及社交技巧訓練,增進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達到最終拒酒之目的。為防堵酒駕管制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確保交通安全目的,建議除從法律、教育、宣傳上著手打擊酒駕,醫療介入將能協助解決酒駕的根本成因。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矯正期刊第6卷第2期「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拒酒自我效能與酒癮嚴重程度之研究」指出,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狀況對其酒癮的嚴重程度與拒酒自我效能是有影響力的;酒駕受刑人社交能力佳、低憂鬱與正向心理健康狀態越佳,則其拒酒自我效能則越高,相對的酒精成癮嚴重程度越輕微即愈有能力可以抗拒酒精的誘惑力。心理狀態較為負向、憂鬱情緒及有社交困擾酒駕受刑人,處於外在較多飲酒情境刺激下,較無法抗拒酒精的誘惑力,尤其是處於憂鬱情緒的狀態,拒酒自我效能更為低落,更易因負向情緒左右而出現飲酒行為。
二、復查,入監執行之酒駕受刑人當中大部分為社交性飲酒,但有部分的確有酒精成癮的問題,需要醫療、適度的衛教課程及戒癮團體介入處理。研究顯示酒癮之酒駕受刑人酒癮情況越嚴重者,其酒駕之入監次數越多,再犯率越高。酒駕受刑人之酒精成癮嚴重程度與心理健康狀態有高度相關,容易出現情緒憂鬱、焦慮及社交困擾問題,有飲酒習慣的酒癮患者發生憂鬱情緒可能性較高。由此可知,酒癮者較一般人更容易出現情緒及社交困擾,亦或許酒癮者未喝酒之前就已經存在情緒或社交之困擾,卻採用喝酒逃避之,一再循環而產生更嚴重之心理問題。因此,對酒駕之酒癮者提供戒癮治療與介入是刻不容緩的事。
三、前述研究報告亦顯示有酒癮者之酒駕受刑人,其心理狀態較為負向、憂鬱情緒及有社交困擾,常處於外在較多的飲酒情境刺激下,較無法抗拒酒精的誘惑力,故有酒癮之酒駕受刑人常伴隨憂鬱及社交困擾問題,除加強衛教課程宣導外,應須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心理治療以正向心理學為主軸,輔以認知治療訓練、人際溝通及社交技巧訓練,增進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達到最終拒酒之目的。
四、實務上,我國酒駕犯屢出現連續犯,甚至3犯、4犯,理論上應重判,卻因被推定有酒癮,反倒獲得緩起訴,造成連續犯或重度酒駕反倒判愈輕;我國刑法現行第八十九條雖針對酗酒犯罪者訂出「禁戒」保安處分,但條文定義尚未明確,包含禁戒機構、治療方式及收費亦未明訂,綜觀德、美、日等國,法院命令多元,判處有期徒刑之外尚可搭配保安處分,或須接受一定時間的戒癮治療。
五、爰此,無論酒駕係屬酒癮飲酒者、社交情境飲酒及情緒性飲酒,除安排教育性課程外,亦應進行心理狀態評估與諮商治療,輔以社交技巧、情緒管理、壓力調適及正向心理學等課程,提供適性、多元之衛教。爰提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增訂草案,建議除從法律、教育、宣傳上著手打擊酒駕,醫療介入將能協助解決酒駕的根本成因,以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