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22280000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4-04-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委員柯志恩等人提案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指出對兒少「長期凌虐」法定刑(最高五年)反低於「一時傷害」加重後刑度,主張將其調高為八年、凌虐致死增列死刑,並對未滿七歲幼兒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矯正凌虐刑度低於傷害的失衡,並加強對未滿七歲高風險幼兒的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受虐兒少(尤其未滿七歲)、施虐者、司法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將長期凌虐刑度由五年調高為八年、凌虐致死增列死刑,並增訂第五項對未滿七歲者犯第一、二項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凌虐刑度不應低於傷害,未滿七歲為受虐高風險族群應特別加重;疑慮:死刑適用範圍擴大及重刑嚇阻效果有爭議,年齡門檻需與他版整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同時動到「基本刑度」與「未滿七歲加重」兩層,結構較完整,可對照其他版本取捨。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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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4-17
委員會發文2024-04-19
黨團協商2024-07-11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洪孟楷、蘇清泉、黃健豪等19人,鑒於中華民國刑法對凌虐兒少所定之刑責,最輕僅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臺灣兒少受虐人數每年高達一萬餘人,且幼童凌虐致死案頻傳,現行刑度顯不足以嚇阻,應提高刑度、增加凌虐致死處以死刑,同時對凌虐七歲以下幼兒,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另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罪,刑期加重後可達七年六月,但「對兒少長期凌虐」法定刑只處五年,致使情節重大的「對兒少長期凌虐」法定刑,反而比「對兒少一時傷害」為低的不合理現象。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俾能充分保障幼童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並有效遏止虐童悲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108年5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針對虐童所定之刑責,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108~111年18歲以下受虐人數分別為11,113人、12,610人、11,523人、11,950人,且凌虐幼童致死案頻傳,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為收嚇阻之效,應將妨害兒童發育罪的刑度增加,同時對凌虐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有期徒刑。
二、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罪,刑期加重後可達七年六月,但「對兒少長期凌虐」法定刑最高只處五年,致使情節重大的「對兒少長期凌虐」可責性高於傷害,但法定刑反而比「對兒少一時傷害」為低,實不合理,將五年調高為八年。
三、衛福部統計顯示,108~111年未滿6歲之受虐兒分別為2,244人、2,581人、2,466人、2,659人,重大虐童致死或重傷案件多數為六歲以下、甚至是三歲以下幼兒,顯示未滿七歲幼童實為受凌虐、傷害之高風險族群。
四、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幼童無自我保護能力,當幼童遭受凌虐和不當對待時,亦不知如何向外界求救,因此,對於未滿七歲幼童之保護,政府公權力應有更積極作為,增加第五項:對七歲以下之人,犯第一項和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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