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將女性產假延長為十二星期,並就未滿三個月流產假的部分及其工資給付加以明文規定,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提案援引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保護母性的意旨。
能幫助到什麼
對受僱女性勞工延長產假休養期,並讓未滿三個月流產假及其工資給付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僱女性勞工(含流產者)及其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將產假延長為十二星期,並明定未滿三個月流產假及其工資給付,以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國際趨勢與憲法保護母性意旨、補強流產假規範;疑慮:產假與流產假工資負擔的分攤、兩法規定如何協調避免重複或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同時牽動勞基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可留意兩法銜接的條文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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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5-27
委員會審查2024-05-29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林沛祥、游顥等18人,鑑於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年來出生人數持續低於死亡人數,自民國108年人口總數達2,360萬人後即開始下降。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規定,並提高女性懷孕的意願,故女性受僱者之產假應加以延長。此外,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而為修正,同時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之工資給付部分亦為明文規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女性產假為12星期,以及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及工資給付為明文規定,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母嬰身心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近年來出生人數持續低於死亡人數,自民國108年人口總數達2,360萬人後即開始下降。為貫徹憲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之規定,以保障妊娠婦女與新生兒身心健康。
二、考量世界各國為保護女性勞工權益紛紛提高婦女產假日數,例如愛沙尼亞、奧地利、保加利亞、希臘、英國、斯洛伐克、克羅地亞、捷克共和國、紐西蘭、愛爾蘭和冰島均提供20週到50週的豐厚帶薪假期。我國女性受僱者之產假亦應延長以符合國際趨勢並保護母嬰身心健康。
三、此外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已規定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而為修正,同時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之工資給付部分明文規定。
四、爰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延長女性產假為12星期,以及就未滿3個月流產假部分及工資給付為明文規定,以保障勞動婦女權益及維護母嬰身心健康。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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