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重點包括擴大師資職前教育全額補助的適用對象、輔導偏遠及離島地區既存但未合法登記的建築物納入分校分班管理,並就護理師、護士的任用與久任給予規範。提案理由為穩定偏鄉師資、處理偏遠離島既有建物與設施的特殊情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偏遠地區學校的代理教師、護理人員及位處用地受限地區的分校分班可望取得更明確的法源與權益保障。也有助於穩定偏鄉師資並務實處理既有未合法建物的使用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偏遠及離島地區學校的代理教師、護理師護士、學生家長及學校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師資職前教育補助適用對象)、第十二條(偏遠離島既存未合法建物納入分校分班管理)、第二十一條(護理師護士任用與久任相關)。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穩定偏鄉師資、保障偏遠離島學校人員權益、務實處理既有設施。疑慮:放寬未合法建物做教學場所的安全與法制一致性、補助財源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偏鄉教育法案常同時動師資、設施與人事多條,閱讀時可逐條對照影響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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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5-02
委員會審查2024-06-24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黃仁等20人,有鑑於為協助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現行法規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之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其中未具教師資格,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惟此項全額補助課程未適用於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選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有代理教師權益保障不均等之疑慮。偏遠及離島地區受限於用地、區位、地勢及歷史緣故,且為務實處理地方既有或是欲籌設之國民小學分校或分班因建築物不符建管法令而尚未合法設立之特殊情況,基於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之精神,爰參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及第十條;發展觀光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法律授權訂定之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立法例。爰考量偏遠及離島地區特殊性,並輔導該等地區既存未合法之建築物做為國民小學分校、分班或教學場所者納入管理,該規定僅限於本次本法修正施行前列管之既存未合法登記者得以適用。偏遠地區學校之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考量偏遠地區學校護理師或護士非屬教師待遇條例適用對象,惟仍有鼓勵久任之必要。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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