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擬要求早期療育機構比照托嬰中心、幼兒園,強制為收托的發展遲緩兒童投保團體保險。提案指出目前早療機構是否投保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與托嬰中心、幼兒園的強制規定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在早療機構送托的發展遲緩兒童獲得與一般幼兒相同的團體保險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送托早療機構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早期療育機構與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增訂早療機構強制為收托兒童辦理團體保險的規定,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弭平早療兒童與一般幼兒保障落差、保障弱勢兒童權益;疑慮:機構保費負擔、保險範圍與既有補助如何整合等實務面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強制投保類修法可關注保費負擔分配與機構量能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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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游顥、羅廷瑋等19人,有鑑於近年來兒童接受早期療育服務之人數不斷增加,無論係由於父母接收相關資訊變多較有警覺性,抑或是疫情因素致使幼兒受到外在環境刺激減少所致,然近十年早期療育人數都是逐年上升,顯見早期療育已是現代幼兒照護中不可缺失的一塊,然早療機構卻無強制要求應為兒童投保團體保險,僅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是否補助機構參加團體保險,與在托嬰中心或是幼兒園之幼兒應強制參加團體保險之保障顯然不一,為保障身在早療機構兒童之福利,應比照托嬰中心或幼兒園之規定,強制投保團體保險,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照衛生福利部所公布,民國111年台灣接受早療服務之兒童人數已突破三萬人,而其中在早療機構(包含收托發展遲緩兒童之早療機構、托嬰中心及兼辦早療業務之身障機構)收托之發展遲緩兒童人數,應有近2,800人,顯見應有近十分之一的早療兒童有送托之需求。
二、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之規定,於幼兒園就讀之兒童需強制納入團體保險;而未滿兩歲之幼兒,如送托到托嬰中心,依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亦須強制納入團體保險,但反觀有早療需求之兒童中,若係發展較為良好的兒童,自可送托到一般的托嬰中心或幼兒園,依法規應強制納入團體保險,受到跟一般兒童相同的保障,但若是發展狀況較遲緩而須至專業早療機構送托之兒童,反而未有相同之保障,故為確保送托至早療機構之兒童權益,自宜強制早療機構為其辦理團體保險方為妥適。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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