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之一,提案指中央兒少保護業務目前由無獨立法源的「社會福利基金」支應、相關計畫經費逐年驟降。草案增訂中央政府設置獨立「兒童及少年保護基金」的法源依據,以穩定兒少保護業務的財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兒少保護業務將有專屬基金法源,經費規模可望更穩定,有助持續推動兒少保護與安置等工作。
主要影響對象
需保護與安置的兒童及少年、社福主管機關與相關安置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之一,明定中央政府應設置「兒童及少年保護基金」之法源依據;確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經費無獨立法源且逐年驟降、專款基金可穩定業務規模、參酌多項既有基金法制;疑慮:基金財源從何而來、專款專用對整體預算彈性的影響、與既有社福基金的整合與重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專款基金涉及財源與預算彈性,可關注基金來源與運用規範的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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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王鴻薇等18人,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中央政府應辦理設置獨立兒少保護基金之法源依據,藉以落實穩定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之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中央政府所司職之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於公務特種基金之支出編項上,迄今仍非由獨立之基金預算所支應,而是僅由沒有法源依據的「社會福利基金」中,藉預算規模不穩定的業務計畫所支應。
二、查中央政府「社會福利基金」之主要業務計畫,除一般行政管利計畫之外,主要的三大業務乃「福利服務計畫(安養、養護、教養、托育、日間照顧、福利服務,以及重陽敬老方案)」、「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公益彩券回饋金專案補助)」,及僅存屬於兒少保護範疇之「增設及改善公設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計畫」。
三、然而,前揭所謂「增設及改善公設兒少緊急及中長期安置機構計畫」基金業務計畫,卻自111年新增辦理至今出現經費驟降,從111年1億2,123萬元、112年6,395萬元,再到113年僅編列3,103萬元,顯見設置為獨立基金預算之必要,方可具備穩定業務規模,避免兒少保護業務經費失去應有之穩定性。
四、爰此,本提案參酌當前依醫療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所設立之醫療發展基金、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設立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依藥害救濟法第五條規定設置之藥害救濟基金、依菸害防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設置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規定設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設立之疫苗基金、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規定設立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依家暴防治法第六條規定設立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等例與法制內容,特藉增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之一,新設立「兒童及少年保護基金」。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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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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