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因應保母兒虐案件引發關注,提案指現行對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管理密度不足、缺乏常態評鑑。修正將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的定期評鑑入法,並比照幼兒園將評鑑結果公開上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居家托育(保母)將納入定期評鑑且結果公開,家長尋找保母可獲更多資訊,有助提升托育品質與兒童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家長與受托兒童及社政、托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將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之定期評鑑明文入法,並比照幼兒園規定公開評鑑結果;確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居家托育監管漏洞、降低兒虐風險、資訊公開降低家長配對成本;疑慮:評鑑標準與執行人力是否到位、對保母從業者的負擔與供給影響、結果公開的認定與申訴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評鑑入法成效仰賴標準與量能,可關注評鑑指標、頻率與結果公開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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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李彥秀、萬美玲等22人,有鑑於近年來保母兒虐案件層出不窮,震驚社會各界,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管理密度不足,又缺乏常態性、制度性的評鑑機制,使家長找尋保母如瞎子摸象,資訊、配對成本高昂,尤在失依兒童需要托育照顧時,其生命、健康權缺乏把關的情形益顯嚴重,為使每位國家的幼苗都可以得到妥善的照顧,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居家托育服務提供者之定期評鑑入法,期望每位兒童都能在健康、快樂與安全的環境成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三項明白宣示:「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構、服務與設施符合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特別在安全、保健、工作人員數量與資格及有效監督等方面。」每一位孩童,都是國家未來的希望,其身心健康與國家的生存發展及競爭力息息相關,是以國家應從政策面、制度面確保孩童都能獲得妥適的幼兒發展與照護。
二、近年來保母虐童案件層出不窮,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單獨與幼童相處時間甚長,若發生兒虐事件,造成幼童身心受到戕害之嚴重性,相比於機構式托育,往往有過之而無不及。現行子法《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僅概略就托育人數、禁止之行為以及主管機關訪視等進行規範,除規定4次訪視有過少之疑慮,相比同法管理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所管理之幼兒園,制度性之評鑑、追蹤管考機制亦付之闕如,使保母托育之服務品質不易把關,恐成為幼兒生命、身體健康權保障的漏洞,為提升監管力度,爰提案將定期評鑑納明文入法,並比照幼兒園將評鑑結果公開上網,促進資訊流通,以期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安全與健康。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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