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增訂主管機關應定期對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辦理評鑑並公布結果,並授權訂定評鑑辦法。提案指現行居家托育僅受檢查輔導、缺乏常態評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家長獲得較客觀的保母服務品質資訊,並透過評鑑強化對居家托育的管理、輔導與監督,提升兒童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保母)、送托家長與幼兒、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增訂定期評鑑及公布報告)與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授權訂定評鑑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品質透明機制、保障兒童安全、補足與托嬰中心的管理落差;疑慮:評鑑成本與行政負荷、可能加重保母壓力或減少供給、評鑑標準如何兼顧家庭式照顧特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評鑑制度成效取決於指標與配套,可留意後續評鑑辦法的具體內容。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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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李彥秀、顏寬恒等21人,鑒於當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管理多有不足,如相較於托嬰中心應定期評鑑,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則僅須受檢查與輔導,而欠缺常態評鑑機制。不僅致家長難以獲知客觀服務品質,服務品質良莠不一,更屢傳損害兒童安全之事件,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建構居家托育管理制度,透過評鑑瞭解其行政管理、專業服務與服務成果等現況,藉以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進行管理、輔導與監督,俾利民眾知悉服務良莠,爰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增訂應定期對居家式托育服務之辦理單位辦理評鑑及公布評鑑報告與結果。
二、並配合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辦理評鑑,爰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增列授權主管機關對評鑑事項訂定辦法規範之。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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