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允許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容積移轉不限於用地取得,並授權地方政府妥適運用容積代金,以解決都市發展不均衡問題。現行規定僅限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且折繳容積代金未能因地制宜,影響地方政府推動公共建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地方政府更彈性推動市政建設,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興闢,提升都市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解決都市核心與邊陲發展落差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與運用,以及地方政府的都市規劃權限。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納入公共設施保留地興闢的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與興闢、提升都市環境水準、增加地方政府彈性;疑慮:可能造成容積亂象、地方政府濫用權限、影響原有都市計畫秩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正條文對都市發展與地方政府權限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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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顏寬恒等16人,鑑於現行都市計畫法中關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限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且折繳容積代金未能因地制宜授權地方政府妥適運用,不僅不利於地方統籌推動公共建設,亦造成都市不均衡發展,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允許辦理容積移轉,係為解決政府財政困窘下,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另於民國97年12月19日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增列折繳代金之方式,使政府得統籌運用容積代金以整體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惟現行容積移轉僅限於用地取得,取得後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未進行開闢,徒增政府用地管理維護之成本,亦衍生治安及環境死角,且無法有效提升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影響市民生活品質甚鉅。
三、另各地都市發展歷程及條件不同,部分直轄市及縣(市)劃分多處主要計畫區。部分主要計畫區囿於市場因素,容積移轉及採折繳代金移入方式案件較少,致該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有限。由於地方政府未能統籌容積代金運用,權衡各地區發展需求,妥適調整容積代金支應區位,對於具跨區服務之公共設施無法同時取得,造成公共設施服務斷裂,加劇都市核心與邊陲發展落差。
四、為加速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以提升都市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並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市政建設,使整體都市機能佈局及重大建設更具彈性,以提升整體都市環境水準,建議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容積移轉規範,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容積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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