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6500000

「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26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並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前者要求系統經營者變更營運計畫或頻道規劃時,須先經其全部經營區域所在地方政府同意;後者明定頻道上架、下架、位置異動的評估準則(含評估原頻道收視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對在地有線電視變更有更多參與權,頻道上下架有更明確、可預期的規則,盼保障民眾視聽與消費者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頻道商、地方政府與收視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九條(營運計畫及頻道規劃變更須先經各經營地區地方政府同意);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明定上下架及位置異動之評估事項,含原頻道收視率);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有線電視具區域性,地方應有把關權;明確上下架準則可避免不當或非專業因素限制媒體。疑慮:增設地方同意權恐造成審查疊床架屋、影響業者營運效率,收視率指標是否適切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頻道上下架規則牽涉業者、地方政府與觀眾三方,可留意「保障視聽權」與「媒體自主」如何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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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針對有線廣播電視經營事業經營效益深具區域性質,並為地方政府民意之重要來源,惟現行本法規範系統經營者於其營運計畫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等審議許可權責係以中央主管機關為準,致地方政府應有之行政權力行使及區域地方民眾視聽權益保障顯為不足。另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時,有關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之評估等相關規範未臻明確與完善,易受不當、非專業因素限制媒體,進而影響民眾視聽權益與媒體產業健全發展。有鑑於此,爰提案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明定系統經營者於其營運計畫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以及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時,應先經其全部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變更,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以利地方政府協助系統經營者在地發展,並保障地方區域當地民眾視聽之權益;另增訂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明定有關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之評估等相關規範與準則,避免因各種不當或非專業因素限制媒體,以確保民眾視聽、消費者權益及媒體產業健全發展,綜上,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說明:
(一)鑒於有線廣播電視經營事業深具區域性質,且近年有線電視事業發展基金逐年遞減,系統經營成效實際上與地方政府財務來源有實際關係,加以訂戶數計算之訂戶所在區域民意,為地方政府民意來源,爰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明定系統經營者於其營運計畫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先經其全部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變更,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俾尊重地方政府民意及消費者權益,以利地方政府協助系統經營者在地發展,並保障地方區域當地民眾視聽之權益。
(二)現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第六條雖規定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提出之資料,應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然僅「副知」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實難期符合地方政府民意及消費者權益,為此爰於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明定應先經其全部經營地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變更,以保障地方區域當地民眾視聽之權益。
二、增訂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說明:
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辦理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事項,以供系統經營者訂定、修正上下架規章時參考,所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參考原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增訂本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同時,亦明定系統經營者訂定上下架規章時,有關頻道之上架、下架、位置異動之評估,應至少包括左列事項。另參酌前開參考原則第九條第三款「尊重消費者收視習慣,將收視滿意度較高之頻道置於較前段頻道」之頻道位置異動參考指標,明定「下架及位置異動時應評估原頻道之收視率」,避免因其他不當因素限制媒體,進而影響消費者之收視習慣,以致影響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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