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廖偉翔、牛煦庭等17人提案修正「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主張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可受容積移轉採認的條件,並明定容積移轉折繳代金應專款專用於取得同一縣市都市計畫區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興辦工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地方政府統籌運用容積代金的彈性,並透過專款專用使代金更明確用於取得與興建公共設施。
主要影響對象
都市計畫區內地主與開發商、地方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都市居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83條之1,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入受容積移轉採認條件,並明定折繳代金應專款專用於同一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及興辦工程等用途;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速取得與興闢公共設施、代金專款專用更透明、提升地方統籌彈性;疑慮:容積移轉擴大對都市密度與居住環境的影響、代金運用的監督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容積移轉牽動都市密度與公共設施財源,建議對照代金專款專用是否有明確稽核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牛煦庭等17人,為提升都市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促使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在建設業務量能更加完善與順利,爰擬具「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一併與既有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之建築與歷史建築之保存維護及公共開放空間之提供等,納為修正後受容積移轉規範採認之條件;此外,另明定容積移轉折繳代金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興辦工程與相關作業費用等相關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所允許辦理容積移轉之立法考量,是為了解決政府財政困窘,盼透過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在97年12月經過立法三讀修正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增列透過折繳代金的方式,使政府得統籌運用容積代金,以利整體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本提案所認,地方政府允宜提強化統籌容積代金運用之功能,方可有效權衡地方政府隊各地區發展需求之因應,因此特將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興闢,納為受容積移轉規範採認之條件,另明定容積移轉則繳代金之用途,應專款專用於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區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新辦工程與相關作業費用等相關規範。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都市計畫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